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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指定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67号【发布日期】2005.03.17【实施日期】2005.03.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高院审委会2005年3月16日第七次会议决定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重申,涉外商事案件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为准。其中涉外合同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证券权益、股东权、损害公司利益、企业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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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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