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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133号【发布日期】2006.04.25【实施日期】2006.04.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统一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依法进行变卖的具体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执行法院应自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次日起七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和《上海法治报》或《新民晚报》等报刊上刊登变卖公告;需变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刊上刊登变卖公告。公告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变卖成交的,可从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

二、变卖公告应写明需变卖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基本信息、变卖原因、变卖价格、变卖期限、申请应买方式、支付应买价款期限、多人应买时的处理方式及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变卖公告样式见附件一)

三、变卖公告期内,第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多个第三人提交书面申请的,执行法院经评议,按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应买申请顺位。对确定的应买申请顺位,执行法院应作好记录,并告知相应的第三人。

同日内收到多个第三人书面申请的,由执行法院经评议后,通知第三人到场组织抽签确定各自应买申请顺位,抽签结果应载明笔录,并经到场第三人签名。第三人经通知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到场代为抽签。第三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又不委托他人到场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应买申请。

四、执行法院应在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发出交款通知(交款通知样式见附件二),要求其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钱款全额交至法院账户。

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在该期限内全额交付的,执行法院应作出变卖成交书面裁定(变卖裁定样式见附件三),不必等到变卖公告期届满,并将财产已由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买受的情况,告知已知的在后顺位应买申请人。

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逾期未全额交付的,视为放弃应买申请。执行法院应评议确定后一顺位应买申请人递升为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并向其发出交款通知。

五、财产拍卖前,经执行法院通知,该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时未到场或虽到场但未表示优先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变卖公告期间,其申请应买的,执行法院仍应按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确定其应买申请顺位。

财产拍卖前,因客观原因确未收悉参加拍卖通知的优先购买权人,在变卖公告期间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的,除执行法院已做出变卖成交书面裁定的情形外,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交款通知。该优先购买权人与执行法院先前已确定的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均在指定交款期限内足额支付钱款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由该优先购买权人变卖成交,先前已确定的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缴付的钱款应及时退还。

六、变卖公告期内变卖成交的,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移转。

七、变卖公告期届满,无第三人申请应买、或最后一个收到交款通知的应买申请人逾期未足额交付钱款,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对该财产应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

八、对根据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应予解除查封、冻结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暂缓解封的,执行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递交其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达成的第三人在七日内付款买受该财产的协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评议后可决定暂不解封,并向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告知若第三人届期未履行的,该财产将被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二)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未递交上述协议的,执行法院对该财产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本意见由高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变卖公告样式

上海市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 执字第号

(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或扣押)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及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及权利负担等情况)。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 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年  月  日( ) 执字第 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执行法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执行法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特此公告。

二00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二:变卖财产交款通知书样式

上海市人民法院

应买变卖财产缴款通知

() 执字第号

(应买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 月 日收到你(或你单位)应买本院年 月 日() 执字第号公告公布的变卖财产的申请书,现根据公告公布的规则,确定你(或你单位)为该变卖财产的应买人,你(或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填写确定金额)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付款作为放弃应买。

本院开户银行:

账号:

本案联系人:

特此通知

二00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三:变卖成交裁定书样式

上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执字第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名称)() 字第号,于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于年 月 日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的(写明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于年 月 日依法委托(拍卖行名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具体的财产名称、数量),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因(买受人)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应买,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以人民币元变卖给(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0 年 月 日

(院印)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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