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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度)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0年,上海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公正廉洁司法,努力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上海成功举办世博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本报告全面回顾总结了201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分别通报著作权民事案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

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

一、知识产权案件概况

(一)案件数量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31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8件,总计2579件,比2009年分别上升24.9%、39.6%、27.2%;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35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1件,总计2576件,比2009年分别上升43.9%、41.3%、43.5%。中级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占其收案总数的比例均超过60%,基层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占其收案总数的比例均超过50%。

2009、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对比图

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2010年一审审结涉外(不含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2010年一审审结涉港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2010年一审审结涉台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7项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136件,比2009年上升44.7%,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件,总计141件;审结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6件,比2009年上升31.8%,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件,总计122件。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件、审结4件,受理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审结2件。

(二)案件特点

1.以侵权纠纷为主。2010年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权类纠纷占70%,权属类纠纷占15.9%,合同类纠纷仅占5.4%。

2009、2010年一审侵权类案件收案数量对比图

2.新类型案件多。全市法院受理了网络游戏使用热门歌曲作背景音乐、网站上传电视剧“片花”、电子硬件设备内置“在线影视剧功能模块”被控侵权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主张文学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金融数据产品使用他人作品被控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结了确认域名不侵权纠纷、游戏名称使用游戏服务商标侵犯商标权纠纷等案件。上述案件是随着新技术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3.疑难案件多。全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诸多疑难问题,如:体育赛事、访谈节目、选美比赛、服装样板法律性质的界定;作品的权利主体、作品主编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和载体的准确界定;商标类案件中对类似商品的认定难度增加。

4.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09年全市法院仅受理和准许1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2010年当事人向上海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及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案件达26件,其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为21件,裁定支持的14件(其中11件为专利纠纷中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5件,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获支持。诉前证据保全申请集中于机械设备和计算机软件领域,反映出权利人对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等证据的收集尚有一定难度,希望借助法院完成举证。

5.刑事案件增幅较大。2009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为91件,2010年收案达到136件,增幅近45%,特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增幅近100%。

2009、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案数量对比图

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一)服务保障大局,精心审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

市高院制定《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设立审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项合议庭,确保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24件,其中刑事案件16件、民事案件8件;审结一、二审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16件,其中刑事案件9件、民事案件7件。王群诉世博会法国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为了查明法国馆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专门到建筑物内对建筑结构特征进行勘验,并及时做出一审判决。应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借世博会之机销售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案值达138万余元,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海法院对涉世博案件的精心审理,及时妥善地解决了世博会举办中发生的各种知识产权争议,有效地打击了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平安世博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二)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

1.精心审理,审结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010年,全市法院审结了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王群诉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诉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钊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张剑伟、游皇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等一大批涉及跨国企业、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作品的案件以及在行业、社会广受关注的案件。

2.发挥专家作用,完善查明技术事实措施。继2009年市高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后,2010年上海法院充分发挥技术咨询专家库的作用,在案件审判中采用向技术咨询专家进行咨询、任命技术咨询专家为人民陪审员、请技术咨询专家参与调解等多种方式,积极使用专家库,有力推动了涉技术难题案件的审判。上海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双方互派人员开展工作交流,通过双向交流,拓宽了法官的审理思路,增强了法官的审判能力,对提高上海法院专利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三类案件合计1469件,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68.9%。市高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统一执法、依法确定赔偿额提供了参照标准。上海法院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提高侵权人的侵权代价,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为国有金融企业,在其使用的服务器中安装盗版计算机软件,原告经济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但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价值已远远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因此,法院考虑到正版软件的许可使用费、被告使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与时间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额为114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

4.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2010年共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9件,涉港案件11件,涉台案件13件,总计123件,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5.8%,比2009年下降0.2个百分点。2010年共审结涉外案件158件,涉港35件,涉台22件,总计215件。上海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一批涉及知名境外企业(如英国BP化学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资品牌(如施华洛世奇、卡地亚)的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平等有效地维护了境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美国微软公司副总法律顾问专程来市高院致谢,美国明导国际有限公司等跨国企业也专门致信感谢上海法院的公正司法。

5.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行为规则,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上海法院坚持发挥司法裁判规范与引导社会行为的功能,审结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如: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案,该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如何适用,以及“知名商品”认定标准两大难题,引起社会较多关注,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了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对引导行业规范经营起到积极作用。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法院综合考量“大富翁”文字的含义、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目的及效果等因素,确认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不够成侵权。上海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视频网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以及大型超市、集贸市场、网上店铺售假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对于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的,法院均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成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指导性案例。

上海法院还注重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出版案例选、发表专业论文等形式推动社会管理完善、明确法律适用,以此促进全社会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2010年共发送司法建议书24份,内容涉及视频网站加强影视作品审查监管、鉴定机构加强鉴定专家和鉴定程序管理、市场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商户销售行为的监管等问题,受文单位对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反馈整改措施,反馈率达到100%,接受司法建议的企业提高了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了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有效促进了社会管理。出版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1994-2008》(中英文对照)、《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7-2008)》、《知识产权审判精要》等专业书籍,发表论文180余篇。

(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运用刑罚手段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的作用,加大刑事司法惩处力度,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切实发挥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如被告人张某曾于2008年6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于缓刑考验期内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2.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力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占一审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78%,比2009年提高20个百分点,一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涉及“LV”、“GUCCI”、“C上海ANEL”、“LONGINES”、“OMEGA”、“P上海ILIPS”等国际知名品牌以及“奥妙”、“汰渍”等国内知名品牌以及世博会注册商标,经公诉机关公诉,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如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告人制造假冒“奥妙”、“汰渍”商标的洗衣粉,被告人虽未完成全部制假行为,但法院依法将包装用品与未加工材料共同折合成成品计算其犯罪数额。

3.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自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统计至2011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22件231人,审结107件185人,判决生效97件149人。在判决生效的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件30人,生产、销售假药罪5件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10件1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5件84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3人,侵犯著作权罪1件2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件8人。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49人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8人,缓刑72人,单处罚金4人,并处罚金144人,并处没收财产2人。审结的案件中出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如卢湾法院依法判决的刘某等11人销售假冒上海世博会注册商标“海宝”标志礼品一案,涉案的侵权纪念品达到164箱8170盒,金额高达749万余元。黄浦法院审理的姚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案,查获盗版音像制品(影视剧光盘)共41355张。

(四)认真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尽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较少,但上海法院依托“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依法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2010年审结的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中,法院认为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结合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展开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行政决定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

(五)加大执行力度,保障胜诉权利得以实现

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上海法院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不仅注重损害赔偿金执行到位,还注重根据执行需要采取销毁侵权产品生产模具等有效方式,保障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执行。201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执行案件515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6亿余元;结案363件,执结标的总额1.5亿余元,结案案件中自动履行的160件,和解60件,强制执行的81件。

三、知识产权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国内企业被判侵权案件较多,显示自主创新水平有待提高

2010年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占86.7%,被告多为国内企业。涉外著作权纠纷数量及其占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比例下降,但涉外商标、专利类案件合计占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57%,在涉外专利侵权、涉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国内被告败诉率超过80%。国内企业在经营中“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屡见不鲜,表明国内企业在培育自有品牌、获取自有专利权方面存在不足。

包括专利、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国内企业应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有条件的企业可制定并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创造知识产权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投入,争取获得更多的专利授权,培育更多的知名商标。

(二)互联网成为侵权案件多发领域,行业秩序有待规范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具有匿名、交互、高速和广泛的特点,互联网成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发领域。2010年以注册在上海的数家知名视频网站为被告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即达41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被告败诉率达到92.8%。随着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商品成为售假主要渠道之一,特别是C2C网站由于网络店铺数量巨大,售假行为难以事先监管,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不断增多。

视频网站经营者需改进现行商业模式,加大购买版权的投入,让版权的创造者获取正当利益,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形成利益均衡。在允许用户自行上传进行视频分享的经营模式中,网站经营者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甄别,及时阻止侵权视频传播。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可建立著作权流转机制、交易平台,充分发挥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组织等的作用。

网络交易平台也可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侵犯商标权等侵权行为发生。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可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过程进行监控,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入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在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并对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及时删除网站内的售假信息。

(三)商品交易市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市场管理有待完善

由于商品交易市场中涉嫌侵权的商户数量较多,逐一起诉求偿困难,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倾向于向市场经营管理者寻求侵权损害赔偿。上海数家较大规模的实体交易市场成为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的起诉对象。上海法院数起判决生效的案件表明,市场经营管理者如果疏于监管,给售假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就有可能被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有些案件中虽然市场、超市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而免于经济赔偿,但处理侵权产品也增加了经营成本。

出租商铺、柜台并以此营利的市场管理者,应该尽到加强监督管理的义务,可采取签订合同让商户承诺不售假、日常营业中积极巡查等方式。发现商户售假后,既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按照违约进行处理,积极杜绝市场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现象。超市等可在进货的过程中加强对商品的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的审查。

(四)大型企业、高校等成为侵权案件被告,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有待加强

某大型国有金融企业使用多个盗版计算机软件,被判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三起案件赔偿总额达200余万元人民币。某高校局域网未经许可在线播放电影、某中学局域网未经授权登载他人文学作品,被著作权人诉至法院。这表明文化素质较高的人群也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免疫”群体,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亟待提高。

只有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具备了较高的认知水平和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环境。应充分运用各种媒介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要注重日常养成教育,让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观念化为每个公民、每个商家、每位企业管理者的自觉意识,化为日常工作和经营行为的一部分。

(五)管理缺失引发纠纷,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源于纠纷双方在合作初期对智力成果归属约定不明、成果署名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周全等因素。如在一起著作权权属纠纷中,双方约定“乙方(原告)平时书写创作的书法作品全部归甲方(被告)所有”,但该约定的归被告所有的书法作品是指书法作品的著作权还是物权并不明确,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判定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知识产权管理的缺失也成为审理某些侵权案件的障碍,如影视作品署名不规范导致法院难以确认作品真正权利人,给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的认定带来困难。

知识产权的管理,是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权利人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在委托开发、委托创作等知识产权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在技术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分配、保密义务、技术标准等,减少日后纠纷。作品署名实际上起到了公示权属的作用,权利人应注意明确标注,避免引发纠纷。

四、知识产权纠纷发展趋势

(一)案件数量继续增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不断提高

知识产权诉讼成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遏制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对企业生存发展越来越重要,市场主体对于其在生产经营中创造出的技术、知识和信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可能经由司法途径向外拓展。比如在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下,技术标准的法律保护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敏感领域。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企业对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完成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及其范围有进一步扩张诉求。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著作权、商标权领域可能出现一些交叉型、边缘型的新问题。同时,权利人对加大惩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增加损失赔偿数额、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呼声会更强烈。

(二)涉及金融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增多趋势

目前,上海法院已经出现涉及金融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表明金融产业在向高端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知识产权保护需求。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加快建设,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围绕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将可能增多;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的相关纠纷也将可能出现。

(三)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增加

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技术竞争日趋激烈,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国际国内竞争的焦点。在医药、生物工程、信息通信、大型工业装备、汽车制造、新能源、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领域,跨国企业已在国内申请并获得大量专利授权,国内企业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必然会与跨国企业产生技术交锋,由此引发的专利、商业秘密纠纷不可避免。2010年,上海法院即审理了多起涉及设备零部件的知识产权案件。另外,上海外商投资主要领域正从生产向研发转移,多家知名跨国企业的研发机构落户上海,也可能由此增加涉及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涉及互联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继续不断出现

互联网应用日渐普及,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易的行为将日益增加,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和广泛应用以及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基于互联网的个人或企业活动发生侵权可能性的环节将不断增加。由于对互联网的管理相对滞后,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将继续保持增长,新类型案件将继续不断出现。

著作权民事案件情况

一、著作权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1286件,比2009年增长30%,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收案数的60.3%;审结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1314件,比2009年增长56.8%,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结案数的61.5%。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略高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07-2010年著作权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对比图

(二)案件特点

1.侵权纠纷占绝大多数,权属纠纷次之,合同纠纷最少。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中,侵权纠纷948件,占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总数的73.7%,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22件;权属纠纷293件,占总数的22.8%,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17件;合同纠纷45件,占一审著作权案件总数的3.5%,其中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14件。

2010年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2.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在著作权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794件,比2009年增长40.5%,占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61.7%。

2006-2010年一审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对比图

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的涉案作品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影视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其中影视作品占绝大多数。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了涉及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566件,占一审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总数的71.3%。

2010年一审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所涉作品类型分布图

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涉及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网络定时播放、网络直播、提供P2P软件服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提供深度链接服务等行为。同时,也不断有新类型的网络服务行为涉讼,如未经许可擅自上传影视作品的片花、网络游戏使用热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电视机内置“网络视频”功能可在线观看影视作品、通过网络擅自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成为了2010年原告维权的新对象。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小幅增长。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53件,比2009年增长23.3%,占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的4.1%,其中侵权纠纷22件、权属纠纷17件、合同纠纷14件。

2010年一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多为涉外案件,且多为境外知名软件企业的维权案件。侵权行为涉及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软件终端用户商业使用侵权软件、避开或破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销售安装有侵权软件的产品,帮助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提供侵权软件的搜索、下载服务。

4.著作权民事案件涉及的作品类型不断增加。著作权民事案件涉及的作品类型主要集中于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传统作品类型。但近年来,随着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新类型作品开始涉讼。如传统戏剧作品、实用艺术品、技术标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网络游戏、体育赛事节目、动漫形象等已成为权利人要求保护的对象。

二、著作权民事案件反映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有待规范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公证机构就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而出具的公证书系此类案件中权利人进行维权举证的关键性证据,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故公证程序是否规范、公证内容是否完整、公证书形式是否合法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公证机关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存在瑕疵,影响了公证书的证明力。当前公证保全证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证程序不规范,选择不适当的地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如在原告委托代理人选择的网吧,甚至是原告委托代理人所属律师事务所内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使用网吧甚至是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计算机,由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计算机上网操作。这些不规范的公证程序足以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甚至导致法院不能认定公证书的证明力。二是公证内容不规范,公证录像与文字记载不全面,不能反映公证保全过程。如公证书及录像只记录计算机演示页面的情况,未对公证前期的准备工作,如申请人身份的检查、计算机的选择及清洁性检查、上网设备安全性和独立性的检查等进行记载;对侵权过程的记载过于概括,缺乏显示系争作品的查找途径、上传时间、上传用户、浏览量等关键信息的步骤记载;公证过程不清或颠倒,难以还原事实本身;录像记录不完整或者与书面记载不一致。三是公证书形式不规范。如公证书本身存在文字性差错,未附有截屏打印件或者光盘,所附光盘因质量、录制格式等原因无法播放。四是公证收费不规范。如将申请人同时申请的数个公证行为的公证费开具在一项发票项下;公证费发票没有显示对应的公证书文号或者显示的文号与实际文号不一致;不同案件中同类公证活动的收费标准不统一。

公证机构应当制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规范,规范公证行为,避免因公证程序不当导致公证书丧失证明力,对公证机构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建议:第一,应规范公证程序。尽量在公证机构所在地由公证人员或公证机构指定的人员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等进行操作,如果确需使用公证机构以外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操作的,应注意对公证中使用的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各类存储设备、介质以及网络设备等进行清洁性检查和处理,并将上述相关情况在公证书中予以记载。第二,应规范与统一公证书文书样式、内容。公证书文字记载及录像应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规范性与完整性记载,文字记载应与所附资料、录像保持一致;出具公证文书时,应加强检查,避免文字性差错以及录像不能播放等差错。第三,应规范公证收费。开具公证费发票时,应列明公证所涉作品的名称与对应的公证书文号。

(二)视频分享网站被控侵权案件较多

上海视频分享网站占全国市场份额较高,侵权案件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且视频分享网站败诉的占多数。201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视频分享网站被控侵权的一审著作权案件475件,其中判决206件,调解、撤诉269件,调撤率为56.6%;判决结案的案件中,被告败诉的196件,被告败诉率达95.1%。该类案件的被告多集中于几家知名视频分享网站,主要涉及直接侵权行为以及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深度链接服务、P2P软件服务等帮助侵权行为,且已经从以直接侵权为主转变为以帮助侵权为主。

视频分享网站应当增强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采取以下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第一,开通、完善著作权通知渠道。在网站上公布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为著作权人提供顺畅的维权通道。第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用户上传侵权视频,并加强对网上影视作品的审查监管。如限制用户上传视频的长度;采取关键词过滤、MD5码比对、视频指纹比对等进行技术过滤;建立著作权保护数据库,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工回查等。第三,推动商业合作,主动与著作权人协商,促成影视作品的网上合法传播,实现利益共享。第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全证据材料。如建立著作权保护档案,注意保留排查侵权作品、删除侵权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部分企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现象

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在经营中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为降低成本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但被起诉后最终仍需支付巨额赔偿,同时对我国的企业形象也带来负面影响。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软件产业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战略性、先导性、基础性的行业,软件的正版化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国家九部委早在2006年4月就联合发出《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该方案的精神,切实做好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坚持以大型企业为重点,以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的原则依次推进。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应当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坚决杜绝使用盗版软件。可定期对自身使用软件情况开展自查,对使用的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更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大对企业,特别是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突出的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教育和引导,不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如开展软件著作权知识和资产管理培训,对企业主管领导和信息部门主管人员,就软件版权知识、资金预算、资产管理和软件技术知识以及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自查、检查等工作程序进行培训。加大监管力度,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查处;对使用正版软件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表彰。

(四)校园局域网开始涉讼

出现了校园局域网运营管理主体被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如某高校被诉在校园局域网上提供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某中学的校园局域网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被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该类案件中,学校往往会以提供作品的行为属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这种抗辩难以成立。上述两起案件最终均在法院的主持下,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但这足以引起学校以及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以避免该类情形再次发生。

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增强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第一,加强对校园局域网的检查,如发现存在类似侵权情况,及时加以处理;第二,制定规章制度并完善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对各类教学、科研资源的发布、利用建立事前审查的防范机制;第三,采取措施指导、规范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界定“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的范围,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网吧被诉侵权的案件依然较多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72件,比2009年增长35.8%。该类案件主要是因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网吧内播放影视作品而涉讼,且被告的败诉率较高。

网吧经营者要增强法制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尊重、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以避免涉讼。目前,我市网吧多为几家大型连锁网吧经营公司的加盟方,因此加盟网吧的特许方也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其下属加盟网吧的监管:在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明确告知网吧经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在合同中对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对被特许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的业务培训,使被特许人知悉网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如对加盟网吧进行定期巡查等,避免网吧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重复发生。

(六)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署名方式有待统一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近年来,影视作品已经成为权利人请求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类型之一,但是影视作品的权属标注不统一。在很多影视作品的片首、片尾以及DVD封套上,会同时出现诸如“出品”、“联合出品”、“摄制”、“联合摄制”、“协助摄制”、“拍摄”、“联合拍摄”、“承制”、“制作”、“联合制作”等众多单位。此种情况容易造成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认知混淆,导致作品权利归属的认定困难,从而使得著作权权利人难以正常维权。

建议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规范署名,以明确表明其作者身份;电影电视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尽快制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规则,规范影视作品的署名,以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七)作品的许可使用易出现瑕疵

目前,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有很多是作品的被许可人,而非原始权利人。有些被许可人获得的作品授权存在瑕疵,从而影响其权利保护。其一,被许可人未获得全部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一现象在影视作品上表现尤为突出。影视作品由多个投资人共同完成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一部影视作品有多个著作权权利人共同享有著作权。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原告仅获得其中某一或某些权利人授权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如在涉及某香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该影视作品的两个权利人分别委托了不同的单位作为该作品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独家代理商,造成权利范围冲突,致使被授权人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出现瑕疵。其二,被许可人获得的作品授权对于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内容约定不明。

被许可人在获得影视作品的授权时,可仔细审查该作品的权利人状况,获得全部权利人的授权;在未能获得全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向法院起诉前,也应取得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授权的追认;签订许可合同时,可对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八)权利人因取证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费用不能被全额支持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等,这已成为权利人主张赔偿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些案件中权利人采取的调查取证方式并不合理,导致其相应的支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如在TVB诉某公司的数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网站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该取证方式达到的目的与通常采取的公证取证方式相同,但费用却相差巨大。一部影片的公证取证费用一般在人民币1000元左右,但原告通过“司法鉴定”取证的费用高达人民币21000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名义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但实际是固定证据,并未利用鉴定机构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一般的证据固定由公证机关公证即可,原告进行证据固定的费用明显过高。最终,法院仅参考公证机关的收费标准支持了原告证据固定费用中的合理部分。另外,实践中也存在由于举证不足导致合理费用不能支持的情况,如原告不能证明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与案件的直接关联性,导致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的调查取证费用。

权利人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采取通常的、合理的方式进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支出。权利人针对合理费用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针对性,如公证费发票应当写明公证文书文号、翻译费发票应当指明具体文书等。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情况

一、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1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占到收案总数的13.8%和4.8%。其中,受理一审商标民事案件293件,比2009年上升16.7%;受理一审不正当竞争案件103件,比2009年上升8.4%。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结数比2009年分别上升43.6%和28.4%。上述两类案件的结案数分别占到2010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13.7%和4.9%。

2009、2010年一审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收结案数量对比图

2010年一审商标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2010年一审不正当竞争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二)案件特点

1.众多国内知名商标和知名企业被侵权。商标民事案件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凤凰”、“红双喜”、“石库门”等国内知名品牌被侵权,涉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杏花楼(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等多家国内知名企业被侵权。

2.涉外商标案件较多。2010年,全市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含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案件占到36%,所占比例较高。所涉及的品牌和企业包括“Cartier”、“LV”、“惠普”、“阿里斯顿”、“资生堂”、“Coac上海”、“Puma”、“NIVEA”、“JO上海NNIE WALKER”等国际知名商标以及(美国)摩托罗拉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英国)BP化学有限公司、(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

3.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交织的复杂案件增多。同一案件中,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往往既包括被告使用近似商标、将与原告近似的商标作为字号突出使用等商标侵权行为,又包括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在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商业实践中从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域名到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广告宣传进行多方位模仿的搭便车行为比较多见,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企业为避免明显侵犯商标权而试图采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实现“打擦边球”的效果。

4.市场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成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多起以大型超市、集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件。由于上述场所侵犯商标权的交易行为较多,而交易中涉嫌侵权的商户数量较多,逐一起诉求偿困难,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倾向于向市场经营管理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寻求侵权损害赔偿。

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反映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市场管理组织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引发侵权纠纷

此类案件涉及小商品市场、电子市场、汽配市场、家具装饰市场、音像制品市场、轻纺市场等市场管理组织,一般为被告管理的多个商铺出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或同一商铺在接到警告后仍继续销售侵权商品。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市场管理组织并非侵权商品的直接销售者,但作为市场管理者,对于商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仍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权利人致函警告的情况下,市场管理组织仍然没有有效制止相关商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销售侵权商品的间接侵权行为,应与销售侵权商品的相关商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管理组织应切实提高对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于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加强监督管理。首先,应严格市场准入。除严格审查经营者资质、在签订《租赁合同》中订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承诺条款和退出条款之外,还可要求经营者缴纳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保证金,作为承诺不销售侵权商品的保障。其次,加强管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宣传栏、横幅、通知单、法律宣讲等形式,加强对场内经营者保护商标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力度,促使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同时,适度增加市场巡查次数,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第三,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可立即书面告知相关经营者,并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对于权利人的诉讼维权行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经营者的登记材料、租赁合同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四,对于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者,除发送整改通知外,还可向同类商铺经营者进行通报,以消除潜在侵权可能。最后,可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档案,对侵权商铺和可能涉嫌商标侵权的“高危”商铺加强监督,最大限度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侵权经营者,要加强对涉嫌侵权产品的检查制度;对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经营者,落实退出机制。

(二)超市商标侵权纠纷增多

由于经营商品种类较多,加之对商标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和经营管理存在漏洞,超市在日常经营中易成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被起诉。其类型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超市直接从事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超市作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果超市能够提供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则依法可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二种是超市和实际经营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超市仅提供代开发票等服务。此时超市事实上为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种是超市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超市仅向经营者收取特许加盟费,日常经营管理和开具发票等业务均由被特许方独立进行。虽超市未直接参与经营,但作为特许人,在收取特许加盟费的同时,仍对被许可人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义务,疏于监管的,仍应对被许可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超市,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都应提高商标的保护意识,制订严格的审查制度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审查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时,不但要查验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在涉及商标时,还需进一步审查供货商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品牌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尤其是经销在一定区域内知名的品牌商品时,应特别注意供货商的授权手续是否真实、完备。自营性质的超市应从公开合法的渠道进货,并注意保留进货凭证、购货合同和发票等书面材料,以便在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能提供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据,从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店面和特许加盟的超市,也应定期审查承租方和特许加盟方的商品进货渠道,认真履行其应尽的管理职责;不能以与特许加盟超市已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为由,怠于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同时,要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纠纷频发

在解决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冲突的过程中,保护在先合法权利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保护在先权利,可以对经营者使用商业标识等经营活动予以规范,从而保障市场整体有序的竞争秩序。因此,无论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或是域名,在获得登记注册后,都依法获得了相应范围内的专用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以任何在后获得的其他权利损害该在先权利。从法院受理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使用与在先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标识、攀附同行企业商誉、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1.使用的商标标识侵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此类商标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文字近似的谐音文字的侵权案件。例如,在白醋产品上使用与“鼎丰”文字近似的“丁丰”字样作为标识。另一类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使用包含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整体结构近似的标识,引起公众对两者产品的混淆或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如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包含“奥妮Ausny”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中文“奥妮”文字的“新奥妮”文字作为商标使用。

2.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侵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将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进行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易产生误认的行为,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如将他人注册商标“韩视保”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多处使用“韩视保”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易使相关消费者对“韩视保”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关联,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3.将他人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登记为域名。将知名企业在先注册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使用,并经营相似业务,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便他人的企业字号为通用词汇,但如果该通用词汇经他人在先的商业使用行为,已经产生区别于通用词汇的特定含义,则擅自使用该企业字号注册域名经营同类业务,即构成侵权。例如,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由于原告的长期经营、连续使用,“上海人才网”已经具备了区别于通用网站名称的特定第二含义。被告明知或应知原告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仍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作为其网站名称,并采用与原告网站近似的网页设置,构成对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对于权利发生冲突的纠纷,法院一般依据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和利益平衡原则进行裁判。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应选择识别性强、无特定含义的臆造词,尽量避免使用通用词汇,也要避免使用包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知名商标文字或图形的商标标识或者同业或类似行业知名企业的字号、域名;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同业或类似行业企业的知名商标文字或域名,以免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其企业与其他知名品牌企业的混淆和误认;在注册域名时,也应尽量避免使用与同行业或关联行业的知名企业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简称或者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以免造成相关消费者对该域名使用人的误认,避免构成侵权。

(四)仿冒对象从知名度较高的品牌转向在一定区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传统的仿冒行为,一般表现为针对在全国范围具有绝对市场竞争优势的商标和商品的搭便车行为,例如针对“LV”、“Puma”、“凤凰”、“红双喜”、“七匹狼”等知名品牌的仿冒行为。但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品牌的仿冒行为,易被发现并受到制裁,故仿冒行为针对的对象渐渐转向在部分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和商品。例如,在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在书写工具商品上使用的“毕加索”商标和相关中英文文字,经过持续的市场经营,已在一定区域内的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知名度,使“毕加索”成为其书写工具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其生产的钢笔在笔体、笔杆、笔帽、笔卡以及笔盒、盒套与手提袋上的装潢,具有独特性,属于其特有的商品装潢。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生产并低价销售的“毕加索金笔”,无论是商品名称、型号、款式、标识的组合方式、钢笔与装潢,均与原告的产品相同。被告上述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两者商品的误认和误购,并因此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与商品信誉。法院认为,被告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作为知名商品,无论是国际知名的品牌,还是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消费者知悉的商品,其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及装潢等具有商业价值的标识,都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任何仿冒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为此,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的投入,消除搭便车、不劳而获的主观意图,注册使用自己独创的商标标识并设计具有自己特色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以区别商品的来源,避免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五)员工跳槽引发商业秘密侵权

2010年上海法院受理多起由于人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在这些案件中,企业与员工对于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理解往往各执一词。造成上述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单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力以及双方订立的保密条款对员工应保密的秘密范围和具体保密方式约定不明。

企业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一、提高认识,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增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途径,防止资产损失,使商业秘密为企业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二、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一套细致明确的符合自身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如在章程、用工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管理方式、管理人员、责任及相应的处罚制度等。三、深化教育,加强对职工的日常宣传培训。不仅要与职工签署保密协议,更应通过职工培训班、发放保密手册、定期宣讲等形式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督促其明确自身保密义务,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

(六)恶意使用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进行不正当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交往不断增多。为方便在我国开展业务,这些外国企业往往使用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进行经营活动,由于其中文译名在中国未注册,抢注或者擅自使用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

国内企业应意识到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国外知名企业字号的中文译名,即便没有在中国注册,如果已经通过经营使用,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建立了其企业字号与特定中文文字之间的对应关系,则对该中文字号享有企业名称权。用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衡量,恶意使用国外知名企业尚未在我国注册的中文企业字号,牟取不当利益和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属于我国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利民事案件情况

一、专利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327件,比2009年上升66%;2010年共审结一审专利纠纷案件282件,比2009年上升32.4%。

2009、2010年一审专利案件收结案数量对比图

2010年,全年受理的327件案件中,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15件,占全年专利纠纷案件收案数的4.6%;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69件,占全年专利纠纷案件收案数的21.1%;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11件,占全年专利纠纷案件收案数的33.9%;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120件,占全年专利纠纷案件收案数的36.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3件,占全年专利纠纷案件收案数的0.9%。

2010年一审专利案件受理案件类型分布图

(二)案件特点

1.专利侵权案件比例高。专利纠纷案件中侵权案件比例高,专利侵权案件有303件,占全部专利纠纷案件数的92.7%。专利侵权案件中,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比例高,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共计231件,占全部专利侵权案件数的70.6%。

2.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大幅增加。2010年,全年共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专利纠纷案件43件,较2009年的16件,增加27件,增幅达168.8%。案件涉及电子、机电、制药、汽车、摩托车、纺织、环保、电力、建筑等领域。该43件案件中,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10件,占全部100万元以上专利案件数的23.2%。

3.判决结案案件中原告胜诉比例较高。在判决结案的92件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有58件,占全部判决结案案件数的63%。在原告胜诉的58件案件中,发明专利纠纷案件16件,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15件,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25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2件。原告败诉的有34件,其中发明专利纠纷案件5件,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22件,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6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1件。

4.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中发明专利纠纷案件比例较高。在审结的282件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中,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35件,占全部审结案数的12.4%。35件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中,发明专利纠纷案件有28件,占全部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数的80%。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1件,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4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2件。35件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中,涉外及涉港澳台诉讼主体为被告案件的只有1件,其余涉外及涉港澳台诉讼主体均是原告。在35件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中,判决结案的有17件,裁定撤诉的有14件,调解结案的3件,其他方式结案的1件。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有14件,原告败诉的有3件。

5.关联诉讼案件较多,权利人集中维权现象突出。2010年,上海受理、审结多起涉及相同当事人或相同产品的关联专利诉讼案件。以一中院审结的专利案件为例,该院2010年审结涉及3件以上的专利侵权关联案件共7批64件,分别为发明专利2批6件,实用新型专利2批41件,外观设计专利3批17件,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起诉同一被告侵犯其同一产品上的不同专利或是专利权人起诉不同被告侵犯其同一专利。涉案专利主要集中为国内主体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涉案被告主要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二、专利民事案件反映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从审理的专利案件来看,专利侵权案件占绝大多数,且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比例高。这说明这些作为专利侵权案件被告的企业缺乏自主创新,对技术创造重要性认识不足,技术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战场,技术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要自觉地重视技术创新,提高对技术创新在市场竞争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二)专利申请前对技术方案的保密措施不到位

某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专利权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涉案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原因是专利申请案因专利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公开销售而丧失新颖性。这是由于专利申请人不熟悉专利授权的新颖性要求,专利申请人自己的行为破坏了专利申请案的新颖性。技术方案在申请专利以前,必须采取恰当的保密措施,以使将要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处于保密状态。向社会公开销售产品是技术方案公开的方式之一,专利产品的公开销售行为应当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后,否则,会因为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丧失本可以获得的专利权。

(三)企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需进一步完善

某案件中,被告系原告单位的工程师,退休返聘继续从事原来的研发工作,被告在返聘期间就其一项研发成果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以被告为申请人申请专利并获授权。数年后,原告发现被告申请专利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相应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并判决专利权归其享有。该案反映出部分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数年后才发现其职务发明创造被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对于退休返聘继续原来工作的这种情况,在判定工作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时,被返聘者应视为单位的正式员工,被返聘者的研发成果应纳入单位员工研发成果的统一管理之中。

(四)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制度执行不到位

从审理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中,反映出一些单位对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制度没有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从而引起纠纷。

企业可对如何执行专利法及专利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则。特别是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约定优先,如果企业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存在对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的约定,或者企业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优先。在不存在企业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约定,也不存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时,才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事前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既利于鼓励发明人、设计人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恰当地控制企业的经营成本,控制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

由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约定或者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因此,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不再单一地以货币形式体现,也可以通过给予专明人、设计人股权、期权、实物财产、提升职务或者增加工资等多种方式体现。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情况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从2006年到2010年,收案分别增长1.4%、11.2%、18.9%和44.6%,结案分别增长25%、2.6%、3.8%和25%。201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6件248人,比2009年分别增长44.6%和40.1%。审结生效100件181人,比2009年分别增长25%和13.1%,涉及商标犯罪91件,著作权犯罪6件,商业秘密犯罪3件。

2006-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对比图

2010年一审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涉及6个罪名,具体为:假冒注册商标罪11件2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76件130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件9人,侵犯著作权罪3件6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件6人,侵犯商业秘密罪3件10人。

2010年一审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分布图

在审结生效的181人中,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9人,缓刑116人,单处罚金15人,免予刑事处罚4人;并处罚金160人,并处没收财产3人。

2010年一审审结生效案件刑罚情况图

(二)案件特点

1.除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外,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数量也较多。2010年审结生效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本报告指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但均以处罚较重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共84件134人,其中涉卷烟79件126人,涉酒2件3人,涉食盐2件4人,涉其他商品1件1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64件108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件26人。在审结生效的134人中,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1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53人,缓刑39人,单处罚金1人;并处罚金133人。

2.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如84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全部涉及侵犯商标权犯罪,100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有91件为侵犯商标权犯罪,所占比例为91%。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又占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在91件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中有76件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所占比例为83.5%。目前暂无假冒专利犯罪案件。

3.犯罪主体以个体户、农民、无业人员居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除了在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存在单位犯罪以外,其他基本上为中青年男性自然人犯罪,其中又以个体户、农民、无业人员居多。在181名知识产权犯罪被告人中,个体户41人,农民、无业人员92人,占全部被告人人数的73.4%。在134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被告人中,个体户20人,农民、无业人员108人,占全部被告人人数的95.5%。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专业人员为主,不少被告人具有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而其他犯罪案件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134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被告人中,有122人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4.侵害对象广泛,新类型犯罪不断增多。在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侵害对象涉及烟酒、食品、服饰、箱包、手表、手机、皮具、汽车、打印机、化妆品、音像制品等多种商品,涉及多个国内外知名商标。犯罪分子还紧随经济社会发展走势,不断拓展新的犯罪领域。2010年,有10件侵犯上海世博会会徽、特许商品海宝吉祥物等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有3件侵犯南非世界杯相关商标、标志物等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此外,利用网络私服、外挂等方式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有增多趋势。

5.犯罪手段隐蔽,组织化、专业化、科技化、网络化、国际化明显。随着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犯罪分子开始采用“化整为零”、“异地装配、仓储”、“遥控指挥”等手法逃避打击,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在商标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选择偏僻的城乡结合部,租借农民的私房进行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而且采用单线联系的方式,难以抓获主犯。共同犯罪案件占有相当比例,在100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有61件、在84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有36件系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之间分工配合、密切协作,一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甚至形成“产、供、销”经营网络。制假活动越来越专业化、科技化,已出现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和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标志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件,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在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等犯罪案件中,有14件是由犯罪分子通过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将假冒伪劣商品销往境内外客户。知识产权犯罪还呈现国际化趋势,在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中,所涉“LV”、“NIKE”、“POLO”、“adidas”、“LOEWE”、“CELINE”、“GUCCI”、“C上海ANEL”、“BURBERRY”等品牌多为国际知名品牌。

6.犯罪形态上既遂案件少,未遂案件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大多由工商、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突击检查而案发,这些犯罪案件绝大多数处于运输、仓储等待销售环节,具有未遂情节。在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147件案件中,既遂12件,部分既遂部分未遂14件,未遂121件,未遂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

7.因具有从宽处罚情节,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较高。由于大多数被告人具有未遂、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量刑总体较轻,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较高。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181名被告人中,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达到74.6%;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134名被告人中,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达到29.9%。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反映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需求增强

当前,由于存在多方面诱因,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呈高发态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持续增加。高额的非法利润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商誉的知识产权,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知识产权易受侵害,对犯罪人的个体自然条件要求不高,来自被害方的抵抗阻力较小,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牟取非法暴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普通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假冒、盗版产品价格低廉,使得部分消费者,尤其是消费能力不足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假冒、盗版产品。此外,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针对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高发态势,应在源头治理、源头打击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对于主犯、惯犯、制售危害民众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食品、烟酒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打击。对于初犯、从犯、情节较轻的如基于获取正常运输费用而帮助他人运输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要准确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的竞合犯、牵连犯问题,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情况下,要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要尽量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销货清单、现金流水账等相关证据,对侵权商品的价格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防止评估价格偏高或者偏低。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尚待破解难题

由于信息不充分、执法力量不足等客观原因,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难以及时有效阻止,违法行为易演化成为刑事犯罪。在城乡结合部,部分监管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查处的往往是一些担任运输、仓储任务的从犯,而组织实施犯罪的主犯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到案,难以从源头上打击该类犯罪上升的势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对于跨地区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沟通与防治机制,不利于有效防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发生与蔓延。

相关职能部门可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企业生产监管,完善商品生产监管责任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有待完善

某些案件中,有关机关对外委托侵权商品的价格评估时,只移交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实物,并不移交其他诸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销货清单、现金流水账等相关证据,致使估价机构完全按照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予以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悬殊,不利于公正司法。

应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促进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和法律责任的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避免“以罚代刑”。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建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与公诉畅通的审判机制,更好地为知识产权提供刑事保护。积极实行轻微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促使被告人悔罪、主动补偿被害人损失,缓解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各种跨国、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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