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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公布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10]165号【发布日期】2010.05.20【实施日期】2010.05.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9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践,现将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38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324                │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                 │
├─────────────────┼───────────────────┤
│上一年度上海职工平均工资     │42,789                │
├────────┬────────┼───────────────────┤
│死亡赔偿金(城镇│59岁以下    │576,760                │
│居民)     │        │                   │
│        ├────────┼───────────────────┤
│        │60-74岁     │28,838×年数             │
│        ├────────┼───────────────────┤
│        │75周岁以上   │144,190                │
├────────┼────────┼───────────────────┤
│死亡赔偿金(农村│59岁以下    │246,480                │
│居民)     │        │                   │
│        ├────────┼───────────────────┤
│        │60-74岁     │12,324×年数             │
│        ├────────┼───────────────────┤
│        │75周岁以上   │61,620                │
├────────┼────────┼───────────────────┤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0,992×年数             │
│        ├────────┼───────────────────┤
│        │农村居民    │9,804×年数              │
├────────┴────────┼───────────────────┤
│丧葬费              │21394.50               │
├────────┬────────┼───────────────────┤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8,838×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
│        ├────────┼───────────────────┤
│        │农村居民    │12,324×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数               │
├─────────────────┼───────────────────┤
│营养费              │20~40×天数             │
├─────────────────┼───────────────────┤
│住宿费              │60×天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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