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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4.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继续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着力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5月1日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

1.属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2.属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3.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二、2017年5月1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

1.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 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3. 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三、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2017年4月30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案件,2017年4月30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涉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适用案由范围

一、涉环境保护民商事案件的案由: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指高度危险作业人占用、使用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指高度危险作业人遗失、抛弃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指行为人非法占有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二、涉资源保护民商事案件的案由(限于涉土地、森林、矿产、湖泊等资源保护纠纷):

1.物权确认纠纷

2.排除妨害纠纷

3.消除危险纠纷

4.恢复原状纠纷

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探矿权纠纷

7.采矿权纠纷

8.取水权纠纷

9.养殖权纠纷

10.捕捞权纠纷

1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3.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涉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的案由(限于涉食品药品安全的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5.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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