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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6.21【实施日期】2007.06.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的类型

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损害赔偿纠纷;

2、货物误支付纠纷;

3、货物逾期运到违约纠纷;

4、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财产损坏赔偿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等均由铁路运输法院行使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铁路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均可管辖。

原则上,各铁路运输法院间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范围与原铁路分局的辖区范围-致。如各铁路运输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目前,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一审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审由辖区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原告界定

通常情况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托运人、收货人和铁路运输企业。

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运输的货物受到损害,逾期运到或发生误交付等情形而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权利时,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的受益人,通常情况下,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为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收货人,并发生了货物损害、逾期运到或误交付等情形时,可作为原告向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诉讼。

但托运人和收货人因在运输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一般在托运阶段发生的损害赔偿可由托运人行使诉权,而在货物交付阶段发生的纠纷可由收货人行使诉权。两者不能同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时,虽损害、违约、误交付等事实发生在货物交付阶段,仍由托运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由代办运输企业代办运输货物发生损害、违约、误交付等情形时,委托人提供了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中所指的委托人身份材料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者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有瑕疵时,铁路运输企业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五、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和第三人的界定

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当发生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逾期运到、误交付时,铁路运输企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当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财产损坏引起纠纷时,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有可能成为被告的铁路运输企业主要有:事故发现单位、事故责任单位、运输始发单位、运输终到单位。

事故发现单位同时负责处理事故时为事故处理单位。

如各铁路单位之间对责任划分意见不一,由运输终到单位负责处理时,运输终到单位为事故处理单位。

原告只将事故责任单位作为被告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事故处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将事故发现单位、运输始发单位或终到单位作为被告时,如事故处理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明确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将事故责任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事故处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货运事故的单位或已明确应承担责任的铁路单位。

运输始发单位和终到单位是指货物运苹上所载明的发站和到站。

通常情况下,上述各单位应以上述各单位的上级单位(即各直属站、车务段、铁路局)作为当事人。如原告将铁路局直接作为当事人的,相应的其他主体也应确定相应的铁路局参加诉讼为宜。

在误交付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原告可以将铁路运输企业作为被告,如冒领货物的第三者明确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将冒领货物的第三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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