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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加强本市高、中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107号【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高、中级法院执行机构案件管理职能,推进以高中院为核心、基层法院为基础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上海高级法院的贯彻意见,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高、中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1.高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中级法院管理辖区内法院执行案件。高、中级法院遵循统分结合、分层管理、逐级协调的原则,进行案件管理。

2.高、中级法院通过对执行案件、执行方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实现各自的管理职能。

(二)关于执行案件指导

3.高级法院案件管理和指导的重点:

(1)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2)组织全市性的执行活动;

(3)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

(4)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裁定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

(5)管理全市法院委托、受托执行案件;

(6)制定并督促落实执行案件操作规范;

(7)组织执行调研,根据需要制定执法意见;

(8)组织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

(9)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管理和指导的其他执行案件和事项。

4.中级法院案件管理和指导的重点:

(1)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2)指导辖区内基层法院个案的执行;

(3)对辖区内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裁定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

(4)高级法院交办的其他执行案件管理和指导事项。

(三)关于执行案件协调

5.执行案件争议协调一般在同级法院或机关之间进行。协调不成的,应当逐级报请上一级法院协调。

6.高级法院案件协调的重点:

(1)提请市有关部门或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协调本市法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

(2)协调本市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公益性企业、组织之间的协助执行事项;

(3)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

(4)协调下级法院与本市其他机关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

(5)协调下级法院与外地法院、外地其他机关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

(6)高级法院认为应当协调的其他案件和事项。

7.中级法院案件协调的重点:

(1)提请市有关部门协调本院或者辖区内基层法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同时抄报高级法院;

(2)协调本院与其他中级法院、其他机关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协调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以及辖区内基层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

(3)高级法院交办的执行案件协调事项。

8.跨中级法院辖区基层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一般先由中级法院自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高级法院协调。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进行协调。

(四)关于执行案件监督

9.高、中级法院应当通过办理上级法院、领导机关的交办件、执行复议案件和处理执行信访、执行案件检查等方式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10.高、中级法院执行案件监督的重点:

(1)督查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质量、效率和作风;

(2)审理下一级法院执行复议案件;

(3)检查全市法院或者辖区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执法意见的执行情况;

(4)纠正下级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行为;

(5)高、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执行案件和事项。

11.中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和事项,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高级法院决定。

12.高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执行监督的案件和事项交中级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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