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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的若干意见后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110号【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

以践行司法为民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实行一年以来,全市法院采取了不少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这一便民利民举措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并有力地推动了执行作风和规范建设。为了使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得到更进一步的落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每周固定时间公开接待当事人。一、二中院和各区县法院执行庭庭长(含副庭长),每周半天时间在本院公开接待当事人,高院执行局将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共同接待。各法院执行庭长公开接待时间确定后由高院执行局统一向社会公示。一、二中院和各区县法院的执行法官每周也应有半天的固定接待时间,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待的时间、地点以及执行法官的姓名、照片要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各法院要通过公开、固定的接待进一步方便当事人与相关案件承办执行法官的联系,并及时地向当事人公开案件的执行进展,答复和释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执行有关的问题。执行庭长在接待过程中还要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本院在执行作风、规范上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加以改进。同时对接待的事项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在接待过程中还要注意加强执行接待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并做好必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2.执行公开事项落实情况在案件报结前应有专人审批。对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中涉及的诸如收取申请执行费、代管款发放、执行标的物查封、变现情况等公开事项,各级法院和广大执行人员要主动、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执行公开事项报结前的审批制度。高院将把执行环节中必须公开的内容制作成表格下发各法院,由执行人员在案件报结前逐一填写,并作为庭长或执行长审批结案的内容之一,以促进执行公开落到实处。

3.执行线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凡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执行人员必须做好笔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调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4.对当事人来信要有专人督办。全市法院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执行信访登记、阅批、督办制度。对各类执行来信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明确答复来信人的时限。对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要定期分析和梳理,确实存在执行作风和规范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确有必要的,应派员进行回访或上门询问情况。各法院执行庭要确定一名庭领导专门负责来信的处理。

全市各法院要继续组织执行人员深入学习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认真落实上述深化举措,努力做到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养成,使执行工作司法为民的本质属性和依法、规范、文明、公开执行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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