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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审理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发布日期】2009.02.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如何正确把握

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承运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一是承运人是否存在违反铁路法规、规章的情形;二是承运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普遍的生活经验规则。

由于对重大过失认定的直接后果是加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能把所有的违章行为都不加区别地认定为重大过失,也不能认为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形就不能认定具有重大过失,而应考虑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另外,应当注意损害结果的大小不是重大过失的考量因素,只有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无法弥补损失时,才有审查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的必要性。

二、在铁路运输各个环节中,应如何分析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

对铁路运输环节中承运人重大过失的认定应作如下具体分析:

1、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承运人应充分注意货物的品质、包装的程度,合理使用装卸工具,文明装卸;

2、货物存放、保管中,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天气条件、存放条件等采取合理的保管方法,防止保管的货物发生湿损、火灾、霉变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货物运输阶段中,可从双方在运单中有无特别约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性质是否明知,承 运人是否安排了符合运输条件的车体,货物发生损坏的根本原因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

4、货物交付过程中,凡因承运人原因误交付货物的,即可认定承运人构成重大过失,承运人应对误交付货物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运人在交付过程中其他不妥行为造成货物发生损失的,应结合铁路规章中关于交付的具体规定、损失发生的原因等判断承运人是否构成 重大过失。

三、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认定重大过失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看,提出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主张的权利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情形的初步证据,如运输合同的特别约定,货运记录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双方的有关书证材料等。法官根据对权利人提供证据是否已初步达到重大过失所需具备要件的判断及承运人的反驳情况,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承运人。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掌握运输环节的相关证据,如内部电报、交接记录等,但由于承运人内部协调等方面的原因不愿意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即便能提供,但考虑到该证据对自己不利而拒绝提供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推定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主张成立。

四、因铁路运输货物保价不足引起的保价额与赔偿限额之间存在差额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铁路运输中开展货物保价运输,是为了在铁路运输实施限额赔偿的前提下弥补货主的货物损失而设立的制度,货主对货物予以保价,其目的是为减少货物损失所产生的风险,该制度是对承运人限额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故当货主因保价不足引起赔偿额低于限额赔偿额时,法官可以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并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按限额予以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货主的损失,这样处理更符合保价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

五、在参加保险的铁路运输货物发生损害赔偿时,托运人享有哪些赔偿请求权

对于参加保险的铁路运输货物,在托运人与铁路运输承运人之间存在着铁路运输合同,基于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对货物发生的损害,托运人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而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也可向保险公司主张货物损失的赔偿,因此,参加保险的铁路运输货物发生损害后,权利人既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赔偿,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因而权利人享有两种请求权。但是,权利人如果选择一种请求权,且获得赔偿的,另一种请求权就应受到相应限制,权利人从两者获赔的总额以不超过其货物实际损失为限。

六、对既参加保险又办理保价的铁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如何行使赔偿请求权,赔偿标准应如何把握

实践中,铁路运输货物办理保险,同时又可能办理保价,而保险额与保价额的总额可能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也可能等于或少于货物实际价值。如果限制权利人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由于保险理赔办法与保价赔偿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则有可能使权利人向其中一方行使权利后其遭受的货物损失仍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两种请求权并行不悖。但无论是两种请求权先后行使还是同时行使,权利人从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获得的 赔偿总额应以不超过其货物的实际损失为原则。

七、参加保险的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后向铁路承运人追偿额的范围

如何确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已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追偿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损失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

八、对既保险又保价的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向铁路承运人追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对既保险又保价的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对铁路承运人的追偿范围可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在铁路承运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已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 输追偿,不受保价限额限制。

2、在铁路承运人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范围最高不能超过保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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