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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专利权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解答(二)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日期】2010.03.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含功能或者效果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当权利要求中某一项或者几项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工艺过程等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工艺过程等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时,在权利要求中允许含有适用一项或者多项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以恰当地界定请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二、含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或者用方法特征来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但在某些情况下,一项产品发明或者产品发明中的某一部分无法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因为这些特征过于复杂难以描述,或者专利申请人对产品的结构特征本身还没有弄清楚,这些难于或者不能用结构特征描述的特征却能够用方法特征来描述。在这种情况下,就允许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

尽管该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该种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仍然具有限定作用,方法特征应当考虑,而不能被忽略。

三、组合物发明权利要求有什么特点?

组合物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化学物质(其中至少一种物质是活性物质)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用途的物质或材料。在化学领域的产品中,组合物发明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组合物发明以组合物的组分为其特征,确定了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确定了组合物组分及其含量后,该组合物就确定了。一般情况下,组合物发明的权利要求与通常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并不相同,由于其性质原因,组合物发明权利的要求的撰写不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规定,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

四、开放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开放式组合物权利要求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规定,开放式常用的措词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组合物发明来说,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仍然适用。如果权利要求为“含有A、B、C的甲”组合物发明被授予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乙的组分只要全部覆盖A、B、C,就构成侵权;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乙还包含有组合物甲所不包含的组分D,侵权指控仍然能够成立。

五、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规定,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组合物发明来说,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很难被称为是一般理解意义上的全面覆盖原则。如果权力要求为“由A、B、C组成的甲”组合物发明被授予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乙的组成亦恰好为A、B、C,侵权指控成立。如果被侵权产品乙中除了组分A、B、C外,还包含有组合物甲所不包括的组分D,侵权指控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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