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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日期】2008.06.13【实施日期】2008.06.13【效力级别】地方性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要求,促进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升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水平,特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作出以下规定,请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认真执行。

一、所有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应于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以及上海法院信息网、上海法院因特网上公布。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内勤应于每月底将本庭文书上网情况报高院民三庭。

二、因案件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或文书上网容易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等特殊原因不宜上网的裁判文书、调解书,不予上网,但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内勤应于每月底将有关情况报高院民三庭。

三、上网文书一般应当删除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如有当事人是个人的,可以只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当事人的姓氏;当事人是单位的,可以只写明其名称。

四、除按规定删除上网文书中当事人有关身份信息外,上网文书的其余内容应当与原本一致。

五、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庭的文书上网工作,负责文书上网的人员对文书上网密码负有保密职责。各庭领导应当加强对文书上网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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