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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4.21【实施日期】2020.04.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多元解纷机制的司法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增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提升司法效能相统一。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畅通纠纷化解渠道,推动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名册管理】建立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上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册,下级人民法院可以使用。严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入册程序和退出机制,加强名册管理、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三条【团队建设】建立由速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特邀调解员组成的调裁一体化办案团队。

第四条【适用条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管辖】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确认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专门法庭)管辖。

第六条【申请】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具备条件的,可以网上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与调解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律师

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委托他人提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必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除外。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编立“民特”案号,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六)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

(七)其他不适宜进行司法确认的。

第八条【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是否自愿达成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以下七类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

(一)民间借贷协议;

(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

(三)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协议;

(四)被拆迁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协议;

(五)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肇事车辆的车主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赔偿协议;

(六)继承协议;

(七)因群体性纠纷达成的各类调解协议。

第九条【确认】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未能重新确定协议内容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调解工作规范或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条【解释部门】本规程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试行时间】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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