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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青岛市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青岛市教育局、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青教通字〔2021〕54号【发布日期】2021.04.26【实施日期】2021.04.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伴随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竞争加剧,生活节奏加快,升学压力加大,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因心理危机引发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律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全省心理高危学生筛查干预联防联控机制的通知》(鲁教思函〔2021〕3号)文件精神,推进市教育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平台的若干意见》(青教通字〔2020〕62号)的落实落地,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青少年心理危机事件,做到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避免或减少儿童青少年群体中因心理危机引发的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1.生命第一。秉承关爱生命、珍惜生命的理念,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儿童青少年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的意识。

2.预防为主。提倡预防为主,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将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在初期阶段。

3.面向全体。注重覆盖面,面向全体提供心理援助,通过心理问题筛查、辅导、会诊、转介等多种形式进行心理支持。

4.尊重理解。本着理解、关怀、尊重、接纳的理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危机宣传、预防、干预等工作。

5.个性指导。根据不同个体的年龄特点、家庭背景等,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的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方案。

6.协调合作。教育、公安、卫健等多部门配合,各司其职,指导学校开展工作;在校内,学校领导、班主任、心理教师等多方面协作,积极主动做好监测、识别、干预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市(区市)层面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工作交流与协作,建立高效信息流转及反馈机制,统筹推进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

1.教育部门

(1)健全各项心理工作制度,督促学校制定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做好心理筛查与监测,建立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预警台账;开展心理辅导,对存在心理危机隐患的个体做好干预转介。

(2)信息共享做好危机预防,将心理高危儿童青少年信息推送给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甄别,将心理高危儿童青少年信息推送给政法委进行辖区关注,将组织、教唆相约自杀等违法犯罪线索推送给公安部门。

(3)对其他部门提供的心理高危儿童青少年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学校密切关注,配合做好教育处置。

(4)开展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培训,提高学校识别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的能力。

(5)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研究,联合公安等部门汇总的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事件数据,开展调查分析,研究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对策与方法。

2.政法委

(1)与卫健委共同牵头推进市、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级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援助队伍、援助平台、援助热线等建设。

(2)充分发挥区市、镇街综治中心实战平台作用,密切关注教育行政部门推送的心理高危个体家庭,会同教育、卫健、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大排查化解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力度,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的发生。

3.公安部门

(1)指导各级公安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推送的报复社会、组织、教唆相约自杀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2)对确已发生的因心理危机引发的伤害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4.卫健部门

(1)与政法委共同牵头推进市、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级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援助队伍、援助平台、援助热线等建设。

(2)按属地化原则,指导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推送的心理高危个体进行精神障碍甄别,将确诊严重精神障碍的就医信息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

(3)指导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和转介治疗。

(4)选派心理专家对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指导心理教师开展约谈、辅导,对严重心理问题进行会诊。

(5)开设惠民通道,对有特困证的家庭中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儿童青少年实施免费咨询服务。

5.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

(1)对职责范围内分管的失足青少年进行积极关注,给予相应的工作帮助,通过多种形式对有需要的未成年人给予心理援助。

(2)对存在心理危机隐患的失足青少年,适时进行心理危机评估,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完成社会关系修复,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二)学校层面

学校作为儿童青少年成长成才的主要场所,应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各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结合校情、学情,健全各项心理工作制度,制定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配套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学校心理危机干预。

1.建立心理危机预防机制

(1)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整合分管校领导、年级分管主任、班主任、心理教师多方力量共同协作,为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生心理特点、心理危机处理情况,制定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2)强化对师生的培训与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培训,提高班主任、心理教师、班级心理委员的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的能力;定期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知识宣传普及,指导学生提升心理危机问题察觉意识,掌握心理危机应对技术与技巧。

(3)充分利用学校心理辅导室。按标准建设学校心理辅导室,配备专人管理,广泛宣传,每日定时面向全体学生开放。聘任具备心理辅导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对有心理困扰的学生开展免费心理辅导,做好辅导记录。

2.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

(1)每年开展心理筛查。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筛查,要科学选取心理测评工具,通过测评筛选出一次预警群体;由心理教师开展一对一面谈,剔除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无效结果,确定二次预警群体;由心理教师、班主任对预警学生进行深入交流,建立特殊学生心理台账,对存在潜在危险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对较为严重的个体,及时告知家长共同关注。

(2)动态关注心理危机信号。班主任要随时掌握班级学生的心理状态,与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居家生活中的言谈举止。高年级学生群体,选取合适学生担任班级心理委员,辅助发现问题,帮助有困难的同学融入班级生活。

(3)畅通心理危机反馈渠道。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发现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学校及心理教师,由学校专业人员进行评估预警,实施心理干预。对问题严重的学生,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反馈,通过家校合作消减心理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必要时转介到专业精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估与治疗。

3.建立心理危机应急机制

(1)及时报告。发现心理危机事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班主任、心理教师、分管领导,并及时通知家长。在紧急情况下,可同步联系专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2)进行阻控。对于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避免二次伤害事件的发生。

(3)应急救助。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发现有自杀意念或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立即通知家长商议处置。发现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及时拨打110、120等紧急救助电话。

(4)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学校保卫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和心理救助。学校心理教师与班主任要配合做好心理救助工作,稳定相关人员情绪状态。

4.建立心理危机跟踪机制

(1)帮助经历过危机事件的学生融入校园生活。对曾经历过心理危机事件,治疗恢复后重新回到学校的学生,班主任实时与家长沟通交流密切,关注学生身心状态,心理教师经常性谈话,安排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室友密切监护,采取多种方式予以重点关注,随时防止危机事件的再次发生。

(2)对危机事件关联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对确已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时做好其同学、室友、伙伴的心理辅导,正确处理因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事件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减少由危机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消除不良刺激。

(3)做好危机事件资料收集与情况分析。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做好资料收集,对危机事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形成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措施和手段,举一反三,借鉴参考。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全面落实《关于建立全省心理高危学生筛查干预联防联控机制的通知》(鲁教思函〔2021〕3号)文件精神,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坚持生命至上,将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联防联控,完善各单位的联络机制,主动沟通联系,共同维护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讲求科学,完善保障。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做好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的科学方法,建立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备案资料,保护心理危机个体信息及个人隐私。完善保障机制,对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支持、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确保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开展。律师

附件:1.关于建立全省心理高危学生筛查干预联防联控机制的通知(略)

附件:

2.青岛市心理危机转介绿色通道

辖区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市级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

南京路299号

85621584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同福路6号

68661200

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

东海中路5号

82716868

青岛市市立医院(本部)

胶州路1号

82716767

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

(青岛市立医院西院区)

朝城路2号甲

87072738

青岛市中医医院

(青岛市海慈医院)

人民路4号

83775622

市南区

青岛平济心理医院

山东路27号

83673999

市北区

青岛广济心理医院

海岸路17号

83776282

青岛安宁心理医院

重庆南路69号

17753210262

李沧区

李沧区中心医院

兴城路49号

66085580

青岛康乐心理医院

莲花山路19号

84688782

李沧区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永年路20号南楼三楼

66089561

崂山区

青岛怡宁心理医院

海尔路19号32号楼

87848333

青岛静安心理医院

北宅街道毕家2号

87058529

城阳区

城阳区人民医院

长城路600号

58000320

青岛正阳心理医院

艳阳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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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

新区

西海岸新区第六人民医院

六汪镇驻地丰台路

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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