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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4.20【实施日期】2021.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法院

1.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2.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 (以下简称“三合一”工作)的法院为全省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

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即是知识产权审判 “三合一”工作全面推行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二、案件范围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是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2.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三、案件管辖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依照现有人民法院有关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进行审理。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本院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一审案件。

3.山东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本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一审案件。律师

4.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其管辖区域内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区域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 庭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外)。

6.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理的案件属于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

7.山东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没有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四、人员配备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和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根据审判任务需要,进一步充实民事审判力量,配备专门从事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法官。

2.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由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审理知识产权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并根据审判任务需要配备专门从事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法官,也可以由行政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相对固定的一至两名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采取独任审判方式,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

五、衔接机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会商机制,形成相互衔接、协调配合、顺畅科学的协同工作机制。

1.协调做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推动刑事案件批捕、起诉集中管辖。

2.定期就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机制、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座谈,联合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一体化保护。

六、组织协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法院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加强对本辖区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物资、装备保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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