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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10.18【实施日期】1999.10.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律师

二、挪用公款在2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予立案:

四、最高人民检察《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布施行之前,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按原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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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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