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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省涉烟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8年9月22日至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在济南召开了全省涉烟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会议针对当前涉烟刑事案件办理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研究了解决对策,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涉烟犯罪网络案件管辖权问题

涉烟犯罪网络案件是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法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非法从事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且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犯罪案件。

涉烟网络犯罪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涉烟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在侦办涉烟犯罪网络案件时,同一涉烟犯罪网络中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管辖范围的,可以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并案处理,并应同时办理指定管辖的相关手续。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二、关于涉烟犯罪刑事立案问题

(一)公安机关对达到追诉标准且在管辖范围的涉烟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生产卷烟的犯罪案件,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不受非法经营数额限制;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律师

(二)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对重大、复杂的涉烟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三、关于涉烟犯罪“明知”认定的问题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环节的“明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有关意见执行。运输、仓储、资金环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是,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1.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取托运、装卸、运输费用的;

2.以伪装、改装车辆隐蔽方式或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制品的;

3.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取仓库租赁费用的;

4.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被告知所使用资金账户用于从事非法烟草制品交易的;

5.故意隐瞒犯罪嫌疑人从事非法烟草制品交易的资金账户,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

6.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四、关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问题

涉烟刑事案件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的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证据转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的转化,可以采用提取、移交的方式进行,制作提取、移交笔录并附有烟草专卖执法机关最初取证时的相关手续。言词证据的转化,应当由公安机关重新询问或讯问。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时应当增强证据意识,采取摄像、拍照、现场登记保存、制作询问笔录、调取账本等方式,增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关于证据认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上、下线非法交易烟草专卖品,交易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一致,且有证人证言、销售记录、银行资金往来账证、视听资料或者通讯资料等其他证据证实的,可以视为证据确实、充分。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其他活动可能的,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有效证明,该账户全部资金可认定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交易金额。

六、关于生产、销售假烟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对于这种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的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案情结合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来确定“处罚较重”,并依此确定适用的罪名。

七、关于零售许可范围和从非法渠道获取的卷烟界定问题

(一)超出零售许可证登记所规定的“经营场所、供货单位、许可范围”等事项的,可认定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

(二)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假冒伪劣卷烟和从非法渠道获取的卷烟数额可以合并计算。从非法渠道获取的卷烟是指涉案的真品卷烟。

八、关于适用劳动教养问题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九、关于涉烟刑事案件中烟草专卖品鉴定问题

(一)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在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形下,逐包逐箱封存做好标记,并严格按照规定抽样送检。同一批次相同牌号、相同规格的涉案卷烟包括真品卷烟和假烟的,应全部送检。

(二)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其在烟草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专业资源,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供烟草专卖品的价格信息,为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鉴定工作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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