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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推行“阳光检察”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鲁检发〔2009〕12号【发布日期】2009.04.14【实施日期】2009.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高检发[2006]8号)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省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检察”。律师

一、充分认识推行“阳光检察”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对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但是,有些地方对推行“检务公开”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够有力;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单一;还有的缺乏制度化、经常化,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人民群众还有意见。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实施,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不断提出新期待新要求,这对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省院决定在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检察”。

“阳光检察”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主要是依法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活动和事项,全部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进一步破除执法的神秘感和随意性,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推行“阳光检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客观需要;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监督渠道,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有效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推行“阳光检察”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推行“阳光检察”的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自觉把“阳光检察”落实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及时充分原则。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检务活动和事项,都要及时、主动、充分、如实予以公开,确保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接受监督原则。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让检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处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5、改革创新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使“阳光检察”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充实、丰富,方式和途径不断完善、拓展。

三、“阳光检察”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省院《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察”的主要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和立案标准;

3、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4、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5、举报、申诉须知;

6、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7、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8、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程序规定;

9、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

1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12、高检院制定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四个办法”;

13、司法鉴定公开审查的规定,有关个案司法鉴定活动;

14、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

15、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

16、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依法应当公开的办理环节、时限及采取强制手段等情况;

17、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18、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19、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20、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21、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22、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

23、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有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办理情况;

25、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先进事迹;

26、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公开的有关事项;

27、其它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阳光检察”的方式、途径

各级检察机关除采取在机关醒目位置设立专栏、制作橱窗和挂图、印发宣传册,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以及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公开,建立互联网站平台等形式落实“阳光检察”外,当前要着力探索和推行以下方式:

1、建立案件办理情况依法公开查询制度。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依法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供查询办案过程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可以公开的事项信息,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

2、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固定日期,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依法集中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活动和内容,加强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面对面交流沟通,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3、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重大检察信息。

4、认真办好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确保线路畅通,接访热情,办理高效,答复准确、到位。

5、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互联网站建设,搭建检务公开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等情况。

6、依托互联网站,建设并开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网络系统,进一步畅通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的渠道。

7、深入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答询,司法鉴定公开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服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和不服鉴定结论,以及涉检重信重访案件,进一步完善公开审查、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听证答询等内容、程序和方法,并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8、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和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院领导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直接联系工作,力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9、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依法扩大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监督。

10、有条件的检察院在控申接访室设立自动触摸屏、信息查询和咨询台、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大屏幕等,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查询、了解有关检务信息。

11、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及时、准确、正面地报道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情况,切实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律师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阳光检察”工作措施落实

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院党组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阳光检察”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其作为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院都要成立“阳光检察”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亲自抓;各位副检察长任副组长,负责分管部门“阳光检察”工作的督导落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抓好本部门“阳光检察”工作。要把“阳光检察”工作与其他各项检察工作同部署、同推进,真正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院办公室是本单位“阳光检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部门,要根据院党组和“阳光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部署,认真制定推行“阳光检察”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协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阳光检察”工作。上级院要加强对“阳光检察”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下级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院检务督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要健全“阳光检察”工作的监督、考评、奖惩、保障机制,把开展“阳光检察”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级院、各部门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态度消极,组织落实不力、履行告知义务或执行“阳光检察”制度规定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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