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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7.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律师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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