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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鲁高法明传〔2017〕214号【发布日期】2017.08.09【实施日期】2017.08.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局: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已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推行,但从各地法院反馈的情况来看,仍有部分法院对这种自主拍卖模式不了解不重视,没有领会网络司法拍卖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与委托拍卖的区别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的自主拍卖,其核心是法院自主、零佣金拍卖。而委托拍卖公司进行的网拍,虽然也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但其核心是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收取佣金,两种拍卖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各地法院要组织执行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网拍通知》),以及有关网拍的一系列通报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网拍的要求和关键节点把握。

二、严格落实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

各级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或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可以采取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除法定理由外,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

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程序开展拍卖工作,从2017年8月1日起,各级法院要对所有委托拍卖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委托拍卖条件的要撤回委托,一律改为网络司法拍卖,但在8月1日前,就同一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益第二次拍卖已经流拍,需进行第三次拍卖的,第三次拍卖按拍卖公告进行。

三、对采取非网拍方式处置财产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按照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从2017年8月1日起,采取非网拍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现的采取审批备案制度,审批程序须由各级执行法院院长签字启动,各中级法院院长对其辖区委托拍卖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省法院执行局统一备案,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执行案件委托拍卖审批备案表》填写、审批、报备,省法院将通过多种方式对委托拍卖进行检查,发现未通过审批备案而进行委托拍卖的,将严格通报并扣减执行质效考核和综治考核分数。

四、切实推进网拍辅助工作的开展

经省法院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协商,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免费提供网拍辅助工作,各级法院可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沟通协调,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顺利推进。在省法院未明确网拍辅助工作收费前,各级法院在网拍辅助工作中不应收取当事人网拍辅助工作费用。案件承办法官作为网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网拍辅助工作的监管,对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起拍价格、加价幅度等关键内容要认真审核,确保发布内容真实有效。律师

五、关于加价幅度的确定

网拍司法解释要求加价幅度应经过合议庭合议后确定,但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较难把握,加价幅度的确定较为混乱,存在过高或过低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明传通知(法明传[2017]253号)要求,加价幅度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 起拍价为10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六、关于起拍价的确定

网络司法拍卖只有两次拍卖机会,且间隔时间较短,我省法院的一拍成交率仅为37.7%,二拍成交率为57.6%,一拍成交率远低于全国先进地区,在各地法院实际操作中,一拍起拍价大多为评估价,二拍降价幅度为20%,起拍价过高导致成交率下降。根据网拍司法解释规定:一拍降价起拍,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 70%,二拍起拍降价幅度不得超过一拍起拍价的20%。为提高拍卖成交率和财产变现效率,提倡一拍降价起拍,降价幅度最低可降到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70%。

七、关于优先购买权人的确定

网拍司法解释明确了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前进行信息添加和公告,但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扩大优先购买权人范围的问题,将申请执行人和抵押权人列入优先购买权人,混淆了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受偿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网拍中添加优先购买权人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3、合伙人、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等。

八、关于网络司法变卖问题

最高法院7月18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 455号),对网络司法变卖行为进行了规范,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好网络司法变卖工作。

九、最高法院及省法院关于网拍的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 18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 43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式上线的通知(法(执)明传[2017]9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253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通过内网系统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的通报(法[2017] 166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 455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通过内网系统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的通报(法明传[2017] 457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紧急办理淘宝网入驻及支付宝结算手续的通知(鲁高法明传[2017] 47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10、关于确定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鲁高法明传[2017] 133号);

11、关于全省法院通过内网系统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况通报和约谈预通知(鲁高法明传[2017] 153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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