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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合议庭、独任庭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济中法〔2018〕104号【发布日期】2018.08.20【实施日期】2018.08.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突出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完善合议庭、独任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律师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实行第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第二条 合议庭原则上按照随机产生的方式组成。因审判专业化需要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的,成员应当定期交流。

第三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根据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四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依法通知当事人,并在审判管理平台上公示。

第五条 在确保审判专业化分工的前提下,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六条 立案后,一般应当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但存在下列情况时,可以指定分案: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需要院庭长承办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含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关联案件;

(四)本院提审的案件;

(五)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六)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案件;

(七)减刑、假释案件;

(八)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第七条 实行指定分案的,应当按照程序确定或重新调整案件承办法官。

符合被指定分案条件的承办法官有多名的,原则上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随机产生,也可以报请院长、分管院长指定。

第八条 适用指定分案方式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相关事由及结果在审判管理平台上公示,并录入案件审判管理系统。

第二章 审判职责

第九条 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以下审判职责:

(一)审理案件;

(二)组织调解;

(三)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四)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情况,决定延长举证期限、调查取证、委托评估、鉴定、勘验等程序性事项;

(五)评议案件并作出裁判;

(六)制作、签署法律文书;

(七)决定和办理案件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根据合议庭决定,指导法官助理办理或协助办理保全、鉴定等事项,并向合议庭报告情况;

(四)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五)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六)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七)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八)组织或受审判长委托组织调解;

(九)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十)根据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评议意见,制作、校对法律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校对法律文书,并对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等制作质量负责;

(十一)按规定及时办理审限延长、中止、扣除报批事项;

(十二)负责管理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并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疑惑,有针对性的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十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一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参与阅卷,分析研究案情;

(二)参加案件开庭审理,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三)参加案件及有关程序性事项的评议,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独立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复核并签署法律文书;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二条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按规定权限决定案件审理中回避等有关程序性事项;

(四)组织或委托案件承办法官组织调解;

(五)主持合议庭评议;

(六)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建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七)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疑惑,有针对性地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三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审理案件;

(三)组织调解;

(四)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六)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七)依法作出裁判,制作、校对法律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校对法律文书,并直接签发法律文书;

(八)负责管理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并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疑惑,有针对性地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十)依法行使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四条 法官助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官的要求,办理案件的排期、送达;

(二)审查案件材料,提出案件争议焦点;

(三)受法官的委托或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前调解;

(四)受法官的委托或协助法官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五)受法官的委托或协助法官询问或对案件进行调查;

(六)受法官的委托或协助法官办理保全事宜;

(七)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八)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九)协助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校对法律文书;

(十一)在法官的指导下,接待当事人;

(十二)办理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文书上网和有关流程管理等工作;

(十三)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缺位时,由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时的记录工作;

(四)做好庭审旁听预约工作;

(五)做好庭审的直(录)播及光盘刻录工作;

(六)负责办理案件缴费、结算、退费等工作;

(七)负责整理、扫描、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工作;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合议庭评议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与签发

第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其他成员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法官助理可以参与案件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案件处意见的表决。

第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内容包括评议过程、成员意见和合议庭决议,最后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法官助理列席案件评议的,也应当在合议庭评议笔录中签名。

第十九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法律文书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特殊情况下,院庭长或审判长也可以指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法律文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依次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并签发。律师

第二十一条 法律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共同署名。承担案件主要审理工作的法官助理也可以在法律文书落款处署名,署名位置为落款日期和书记员之间,并与落款日期间隔一行。

第二十二条 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拟发回重审的案件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长签发。

拟原则改判的案件由合议庭签发,层报庭长、分管院长阅知。

保全裁定由庭长签发,但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等原因,需要分管院长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可以呈报分管院长签发。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院庭长履行相应程序性审批事项的法律文书,由院庭长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对案件全程、全权负责,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不再提交院庭长审核签发。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法官应当接受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庭长可以对本庭室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分工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二十六条 执行案件的工作机制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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