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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鲁高法明传〔2018〕270号【发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执行质效,现就执行实施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解决长期查封问题

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依照下列期限,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执行程序中首先查封的,于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财产保全中首先查封的,于执行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轮候查封的,于取得处置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二、关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财产的问题

有查封财产的案件,不得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分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分查封财产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法院可依职权启动财产处置程序。评估费用可待财产处置完毕后,从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三、关于首查封法院长期不处置财产问题

首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长期不处置,轮候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轮候查封法院处置财产的,轮候查封法院可商请首查封法院尽快执行。首先查封法院接到轮候查封法院的商请函后未在15日内就查封财产启动处置程序的轮候查封法院可报共同上级法院限期或指定执行。

四、关于房地产续查封的审批问题

因民事诉讼法已经就查封期限做出修改,执行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再次续封的,无需上级法院批准。律师

五、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执行程序能否停止问题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对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法院不得以涉及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为由中止对全案的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法院应当继续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对争议标的以外的查封财产应当及时采取处分措施。

六、关于法院之间相互截留案款导致的执行款积存问题

因诉讼、执行等原因需要保全或冻结其他案件执行款的,保全法院、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协助执行法院将执行款汇入其指定账户子以保全或冻结。协助执行法院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将执行款汇转至案款账户后,符合结案条件的,可以及时结案。

发起协助请求的法院仅仅要求协助截留、协助冻结执行款的,协助执行法院可要求其变更协助事项,提供具体的案款账户。

七、关于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问题

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法院在二个月内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层报省法院。省法院根据下级法院报告的情况以及指挥平台监督的情况对案件进行指定或提级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被指定或提级执行的,在当年度综治考核中,对原执行法院加倍扣分,对接受指定并及时执行的法院给予加分。

八、关于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方法问题

在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时,因每次扣留数额的限制,可能导致案件执行周期较长。就此,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逐月提取变通为一定时间集中提取,也可以要求协助执行人以信息化手段按期将款项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形成稳定的扣留提取方式后,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了稳定的措施保障,案件可以终结执行。需要恢复执行或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立案执行。

九、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统一立“执异字”案号,由执行实施法官直接作出裁定,并在裁定书中根据具体情形交代复议权或诉讼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裁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此之外情形的,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关于拒执罪案件的审理问题

各地法院在审理拒执罪案件中,可以探索由执行裁决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或由执行裁决法官与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以上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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