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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制度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鲁检发[2009]14号【发布日期】2009.04.17【实施日期】2009.04.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行“阳光检察”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开放日”是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固定日期,依法集中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活动和内容,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面对面沟通交流,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充分地了解、理解和监督、支持检察工作。

第三条 “检察开放日”要坚持严格依法、以人为本、及时充分、接受监督、改革创新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等事项外,凡能够公开的都要主动、充分、如实地公开。

第四条 “检察开放日”开放的主要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能;

2、检察机关的基本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3、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流程;

4、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5、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的情况;

6、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7、检察机关执法为民便民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8、自觉接受监督和加强自身监督的情况;

9、检察改革的有关情况;

10、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情况;

11、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律师

第五条 “检察开放日”要选择开放的合适地点,采取制作展板、印发材料、设立咨询台、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解、组织参观等形式,面向社会开放。同时,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领导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深入检察机关,进一步拉近检民距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条 “检察开放日”要根据各地的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开放的主题和范围,积极创新形式和载体,确保体现特点,明确重点,突出亮点,内外互动,注重效果。

第七条 省院确定每年3月、9月第一周的周五为“检察开放日”。各地检察机关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察开放日”的时间。

第八条 各级检察机关“阳光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察开放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办公室为组织协调部门,要具体抓好协调落实;各部门要团结协作,共同参与,注重质量,讲求效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使“检察开放日”切实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展示检察机关形象的平台。

第九条 “检察开放日”的开放内容,实行部门分工、主管院领导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检察开放日”的开放主题和分工安排,拟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需要由机关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公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并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起草公开的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把关。

第十条 “检察开放日”活动期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送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各级检察院检务督察办公室要加强对“检察开放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察,发现组织不力、敷衍应付、效果不好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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