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济南市关于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4.21【实施日期】2020.04.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审判程序,营商环境优化

为规范民事案件电子诉讼活动,明确电子化材料的效力与规则,保障在线庭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律师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效力】互联网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传递电子化材料,实施诉讼行为。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概念】电子化材料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接收和提交的电子化诉讼材料和电子化证据。

电子化诉讼材料包括进行电子化处理后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

电子化证据包括经过转换上传的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上传证据和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三条【形式要求】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可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原件。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根据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实体材料原件。

第四条【自愿提交及录入要求】电子化材料一般应以当事人自愿主动提交为主。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应当自动同步至办案系统。当事人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扫描录入办案系统。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适用情形】在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条件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线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听证调查、开庭审理、调解、宣判等诉讼活动。

第六条【除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证人作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庭审信息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的。

第七条【特殊情形】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三、庭前准备及告知

第八条【环境与着装】审判人员应当在审判庭开庭,并依法规范着装,使用法槌。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背景整洁、环境安静、光线适宜、信号良好的场所参加庭审,着装要文明得体,未经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允许不得擅自退出在线庭审。

第九条【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通过预约方式取得庭审验证码,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进行旁听。在线旁听庭审的人数以互联网庭审平台可支持的人数为限。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出具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在线旁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允许他人在其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经过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许可,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在线庭审的录像区域。

第十条【庭前测试】审判辅助人员会同信息技术人员应当于开庭前一日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在线庭审需要,并指导当事人按照指定路径和方法提前上传证据,提高在线庭审效率。

信息技术部门应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庭审方式】在线庭审采取视频方式开庭,不得通过审判人员个人的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开庭。

庭审过程中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可以决定在线下进行,但其他诉讼活动仍应当在线完成。

第十二条【简化程序】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在线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告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在庭审中予以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

(四)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三条【主体身份信息的审查】对审核难度相对较小的电子化诉讼材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核实,对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采取电话核实。

第十四条【证据上传及导入】审判人员组织电子化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或者将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当庭登录进行展示。

第十五条【证人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发送庭审验证码传唤其登录并在线作证,但证人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一场所参加庭审。

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当采用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不公开庭审直播。但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开庭审录像。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的,参照证人出庭方式参加庭审。

第十六条【上传证据的质证】当事人对上传证据原件有异议的,审判人员可以指令其于庭后指定时间内到法庭现场确认并发表补充质证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活动仍应当在线完成。

第十七条【电子数据的质证】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电子化证据的审查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电子化证据的审查内容】对于双方均占有的电子化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认定;有异议且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对于仅单方占有的制式化、标准化或第三方出具的电子数据等,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可以直接认定;对于单方提供的非制式化并对案件审理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电子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时,应当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电子数据的审查内容】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

(六)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第二十一条【休庭情形】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当宣布休庭,给予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

第二十二条【缺席情形】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电子诉讼材料的确认及效力】在线庭审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核对、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电子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与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电子笔录的确认及效力】在线庭审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

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视频归档】在线庭审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即时将庭审视频刻录光盘入卷归档,同步归入电子卷宗。律师

第二十六条【违反庭审纪律情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庭审纪律和礼仪,录制、拍摄在线庭审过程或者截取、传播相关视频、图片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处理。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解释部门】本操作规程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试行时间】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