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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聊政字〔2020〕27号【发布日期】2020.09.29【实施日期】2020.09.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做好企业破产有关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动配合,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提出本实施意见。律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法院各自职能优势,形成破产处置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中的问题,提高“僵尸企业”处置率、破产重整和解质效,推动全市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努力完成“僵尸企业”出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协调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借助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脱困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加快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推动破产案件审判机制创新,探索设立“僵尸企业”处置绿色通道,提高审理效率;积极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

(三)加强破产审判中的沟通协调。强化破产联动,建立常态化、规范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法院和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通报全市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

(五)加快构建全方位联动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横向沟通交流,积极协调更多政府相关部门参加联动工作机制,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三、职责分工

由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对全市“僵尸企业”在破产处置中需要市县两级政府或法院协调解决的问题,共同研究,统筹解决。

(一)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充分发挥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参与破产重整中的作用,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程序,积极争取上级银行适当下放处置决策权限。切实发挥债委会作用,推动金融债权人等有关各方凝聚共识、一致行动,严防风险外溢。协调各债权行积极向上争取核销资源,帮助有挽救价值的风险企业摆脱困境,加快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出清。组织开展金融诉讼知识培训,了解金融行业的司法需求,增强金融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

(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综合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使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解决再就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信访局)

(三)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就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破产债权核查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的追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协助。(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

(四)及时解决破产企业的税务问题。税务机关根据破产管理人的通知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做好涉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管理、经营所需发票申领、简化税务登记注销程序和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减免等工作;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依据;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在破产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以最终成交价作为计征基数核定应纳税额,不再要求重新进行评估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重置价计征税费。(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聊城海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简化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后,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办理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积极为破产企业招募重整投资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等应主动介入,充分利用自身在招商引资方面所掌握的资源和市场信息,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资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

(七)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对破产企业财产解除强制措施并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聊城海关)

(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修复制度。对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重生企业,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及时为其开通信用修复绿色服务通道。经政府处置和人民法院破产重整重生的企业,可申请利用企业征信系统、金融基础数据库,录入企业破产重整、重整投资人等信息,展示信用改善情况,供银行评估判断、适时调整企业信贷级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

(九)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信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的政策解读、释明和信访稳定工作。(牵头单位:市信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十)强化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身份的认可。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十一)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财政、民政等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规范管理和破产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二)充分发挥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作用。安排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专项经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用于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审判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三)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电、供水、供气,就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电、水、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电、水、燃气费,属破产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破产管理人可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县(市、区)档案馆保管;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予以免收。(责任单位:市档案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专班。专班协调会议由总召集人或由总召集人授权的副总召集人组织召开,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整体情况,研究解决破产处置工作全局性事项,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做出决策。专班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的重要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承办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参加日常协调工作,并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全程协调。联动机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协调阶段。事前指相关部门在处置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过程中,发现需要启动联动机制进行预估预判、司法建议的情形;事中指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并妥善处理问题;事后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相关善后问题或衍生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律师

(三)积极解决问题。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作用,协调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产业调整、社保费用、税务办理、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长萍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召集人:郭建民 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延杰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员:韩德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王传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玉臣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高 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宋一丁 市民政局局长

商光胜 市司法局局长

刘东昌 市财政局局长

程继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学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银东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局长

金同元 市国资委主任

李静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孙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任 凯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李其超 市城管局局长

王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磊 市税务局局长

栾凤柱 聊城海关关长

赵向东 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刘胜 聊城银保监分局局长

周长岱 市档案馆馆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王传师、孙玉臣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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