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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4.02.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高级法院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坚持逐级负责原则,对督查事项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第三条 依托法院专网和内网建立健全督查网络信息系统,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督查工作的事项交办、跟踪了解、反馈情况和交流经验,提高工作效率。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主管,分流办理。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督查工作范围是:

(一)对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级机关或本院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四)对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年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进行督查督办。

(六)对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职责是:

(一)及时督查督办本院有关部门向上级机关、本院领导报告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审查督查事项的办理结果。定期汇总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院领导协调解决执行决策中存在的问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和案件的调查。

(四)综合分析督查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五)负责对本院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督查室报告年度督查工作,并向全省中级法院和本院各部门通报督查工作情况和未完成的事项。

第六条 开展督查工作一般采取发函督办、电话督办、召开协调会、网上督办等方式进行。

对重大事项的督查,可以派员进行实地督查,或者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门研究,必要时组成专门督查组进行督查。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收件立项登记、拟办送审、交办、办理、反馈、催办、报告、结项归档等。

第八条 立项登记

对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意见和提案,报经本院领导批准后由督查部门立项、登记、编号;

对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年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落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级机关或本院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督查部门直接立项、登记、编号。

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内容提要、批示领导、批示时间、批示内容、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催办记录、办理结果、办结时间、备注等情况。

第九条 拟办送审

督查部门根据列入督查程序事项的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督办呈阅单,呈报主管院领导批办。

对重大事项或来文机关直接批示给院主要领导阅处的,院主要领导批示后应先由督查部门登记备案,再交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条 交办

对院领导审批的督办事项,督查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承办部门发督办函。督办函应当明确交办事项的由来、办理要求、时限等,并附督查事项有关材料。对于紧急事项可以电话交办,事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后,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承办单位经审查后认为督查事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向督查部门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二条 反馈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一般督查事项应在两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重大督查事项根据办理难度逐件确定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交办单位有明确办理期限的,按其规定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每隔十五日向督查部门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

第十三条 催办

督查部门要随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限时未结或未能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催办并作记录。

经督查部门催办的,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作记录。

第十四条 报告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立即向交办单位报告结果。

向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办理结果,承办单位为本院各部门的,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以院名义正式行文报告;承办单位为下级法院的,下级法院必须经院领导签批后以该院名义正式行文报告省高级法院。督查部门在对下级法院的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形成本院督查报告,经院领导签批后以省高级法院名义正式行文报告。

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为本院各部门的,报告必须经部门领导签批后加盖该部门印章;承办单位为下级法院的,下级法院必须经院领导签批后以该院名义正式行文报告省高级法院。

督查报告由省高级法院督查部门统一报送。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的督查报告要认真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逾期不报或者办结报告中不实事求是的,经调查核实后,向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志通报。督查报告应做到格式统一,结论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简炼,用语规范。督查报告要由承办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出报告事项的全貌;正文中要有交办单位文号、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处理意见等。

涉及案件的督查报告必须署名报告人,报告人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人。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每半年向院党组书面汇报一次督查事项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落实情况应每季度督查一次并向院党组报告,向各中级法院和本院各部门通报。每次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会前,报告上次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定期把院领导的批示和落实情况统计、分析和整理,以每月、每季度、全年定期专报院领导。

第十六条 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应纳入对省高级法院各部门和各中级法院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逾期不能办结,经催办三次没有正当理由仍不能报告结果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院考核组应根据通报情况,在各部门年终考核中扣除该项目得分。重要工作项目没有完成的,取消部门或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结项归档

督查事项、案件办结后,督查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同时建立督查工作电子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原《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细则》(青高法办[2003]1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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