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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9.11.15【实施日期】1999.1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统一全省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数额较大”地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三、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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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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