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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青高法[2003]175号【发布日期】2003.07.23【实施日期】2003.07.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有效适用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针对我省基层法院对简易程序适用不平衡及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

1、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适用简易程序的重要性。能极大的提高民事审判效率,能有效地强化独任法官责任感并不断提高审判水平,调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积极性,是基层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2、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适用简易程序与保证案件质量的关系。据调查,基层法院90%的民事案件是多发性、常规类型,只要独任审判员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审判水平,熟悉审判程序,是能保证审判质量的。并不是只有合议制才能保证案件质量,鉴于我省基层法院案件类型的基本结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占总案件的90%,只有极少数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

3、各基层法院的主管领导要解放思想,要清醒而理智地认识到案件“难”或“易”的划分,应以审判法官的司法水平为基准,不能简单地以标的额、案由、当事人的身份等为标准,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而积极地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4、要注重对独任审判中庭审方式的研究,针对当事人千差万别的诉讼态度和能力,在保证庭审高效、规范、和谐的前提下,因案制宜,细化出一些灵活多样的科学的庭审方法,如:核对证据式、指导诉辩式、归纳调解式、法律关系分解式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独任审判的庭审质量。

5、在推行简易程序的适用中,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印发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庭审规范,提高适用简易程序操作的统一性,实现简易高效。

二、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因原告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可裁判驳回原告起诉。如果所列被告虽有明确地址,但无人居住或暂时无法送达的,可以记录或说明的方式中止审理,只要卷内有记录即可,可以不制作裁定书,待送达后直接恢复审理。但不能以此为由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2、关于裁判文书的送达,审判人员可要求双方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的方式或地点,并按确定的方式执行。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已签字,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到法院或法庭领取司法文书的,在笔录上签字的时间即应认定为送达时间。不能因为送达困难或暂时难以送达而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如果因公告送达占用时间不计入审限管理时限之内。

3、不能因案件审理超审限,或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当庭宣判等因素,而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

4、在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应予简化,事实和理由记明要点即可。

三、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各基层人民法院在注重适用简易程序的同时,更要注重建立有效的审判质量评查、考核和监督机制,明确独任法官的审判权限与职责,确保办案质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必须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线,对是否正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制定出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定期对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实行错案通报制;严格超审限督办制度,对无正当理由而超越审限的案件,或超越审限隐瞒不报的案件,要予以严肃处理。力求监督机制的完善与有效,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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