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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宁党办[2012]48号【发布日期】2012.06.25【实施日期】2012.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7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全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提升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一)严肃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各级纪检、检察机关要坚持“有案必办、执法必严”原则,切实加大办案力度,从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案件,滥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和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食品药品安全、涉农资金等领域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危害科学发展和政府投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和徇私枉法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正确区分打击与保护、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切实改变当前我区在处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不诉率高、缓刑免刑率高、量刑轻刑化的现状。严格立案标准,杜绝“凑数”立案现象,所立案件确保要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做不诉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起诉率。建立法院与检察院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沟通协调处理机制,落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和参加审判委员会制度,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惩处。

(二)加强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开展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预测预警机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公开化和透明化。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易发多发领域的调查分析,结合所办案件,及时为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具体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预防工作水平。

(三)加强反渎职侵权宣传教育。各级宣传、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配合,通过法制宣传、巡回展览、廉政教育、剖析案例等形式,加强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宣传,将其纳入“六五普法”内容,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它干部培训机构要将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思想认识,筑牢思想防线,增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自觉性。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纪检和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各级纪检和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纪检机关负责查处渎职侵权违纪违法案件,检察机关负责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纪检机关对受理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和立案案件要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嫌一般违纪违法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机关。对难以界定的是否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由纪检、检察机关共同调查。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认真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法律监督衔接的若干规定》,密切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不断完善执法信息共享、联网查询、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的工作机制。

2.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信息联网建设。建立公安、司法、审计、工商、税务、国土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平台,便于检察机关加强执法监督,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政务环境。

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所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配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对办案工作给予支持。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对发现涉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各级审计部门对各单位的审计报告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

(三)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机制。对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危害国土资源和工程建设等案件,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及时准确查明案发原因,稳妥做好有关处置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除重大案件以外的其它案件,纪检、检察机关有权同步介入,依法进行审查,对发现涉嫌构成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人员要及时立案侦查和处理。

(四)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沟通处理机制。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非法干预和阻挠办案、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等行为,要提出警告和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办案的主导作用,各地级市级检察院要发挥办案的主体作用,实行线索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行动统一指挥、经费统一保障。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作用,灵活运用提办、督办、异地交办等有效措施强化办案工作,形成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领导。各级党委要经常听取反渎职侵权工作汇报,支持依纪依法办案,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纪检、检察、审判机关要认真执行查办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重大案件实行向党委主要领导专报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加强反渎职侵权部门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检察官法的规定,选好配强各级反渎职侵权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领导班子管理。各地级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机构设置应比照自治区检察院,负责对本辖区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办,对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按照编制管理程序进行报批。

(三)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建设。各级编制部门要会同各级检察机关研究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问题。要利用现有政法空编,招录优秀法律人才充实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力量,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坚持从优待检,从严治检,加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执法能力和水平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反渎职侵权干警激励保护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各级检察机关解决办案经费、车辆和技术装备问题,着力改善其办案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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