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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发文字号】内民政社事[2014]195号【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提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水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决定在全区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婚姻登记信息是人口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有效预防重婚、骗婚及利用婚姻登记信息漏洞满足其他特定利益需求等违法现象发生,确实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地民政部门要从加强社会建设出发,切实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真实完整、权威有效。

二、及时通报,密切配合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民政部门要注重沟通,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离婚信息通报工作。全区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准予离婚的生效裁判结果汇总,制作准予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效裁判文书案号等信息汇总表,通过书面报表及电子文档寄送该院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外、涉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华侨人员婚姻案件的,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准予离婚生效裁判文书制作信息表交由管辖各中级法院汇总后,分别寄送到该地区负责涉外婚姻登记机关(阿拉善盟、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统一寄送到包头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统一寄送到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赤峰市寄送到赤峰市洪山区婚姻登记处,通辽市寄送到通辽市科尔沁区婚姻登记处,兴安盟、海拉尔市、满洲里市统一寄送到海拉尔区婚姻登记处)。

信息汇总表的统计报送及与对应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联络由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地民政部门与对应的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联络由各旗、县、区婚姻登记机关以及负责办理涉外、涉香港、澳门、台湾和华侨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联系,在收到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离婚信息汇总表后,认真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三、落实责任,完善制度

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是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民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半年就离婚信息通报情况进行信息核对和工作交流。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姻登记信息安全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婚姻登记机关要对法院提供的离婚信息进行单独建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保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离婚信息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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