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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院法官干警审判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堵塞漏洞,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不廉问题,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院各部门及开发区法庭设立廉政监察员。建议由部门实职副职担任,没有实职副职的部门,可由正处级或副处级干部担任。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本院纪检组领导为主。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落实廉政谈话制度,针对本部门人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诫勉,对所在部门日常审判活动和审判人员进行执纪执法监督;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信访举报,完成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初核工作;

(四)落实案件回访工作制度,采取查阅本部门廉政监督卡、不定期走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了解案件承办人有无吃拿卡要报等违纪问题;

(五)每季度至少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送一条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相关信息、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材料等数据信息;

(六) 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处室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五)法律、法规、纪律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有责任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和整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纪检组,也可向院长直接反映。对涉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可直接报告纪检组或向院长报告。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听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敢于碰硬,自觉履行好工作职责,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联的信息,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廉政监察员建议党组在干部任用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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