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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沈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的意见

【发布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现已核定的各区、县(市)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14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范围进一步明确,以杜绝因行政区域界限不清导致的互相推诿管辖现象。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审查立案,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街、路、门牌号等地址所属的街道或者社区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无法确定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应由当事人提供该地址所属街道或者社区的证明材料。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因地域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共同报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指定管辖。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5日

附件:各基层法院辖区街道、社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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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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