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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行政立案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解决行政立案难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案件的一审立案统一由立案一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的二审立案由立案一庭登记,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一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由立案一庭统一编写案号,移送行政庭审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不予受理案件的一、二审裁定由立案一庭作出;驳回起诉案件的一、二审裁定由行政庭作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一审裁定由行政庭作出,二审裁定由立案一庭作出。

四、立案审查的期限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材料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将指导和释明意见记录附卷。

五、立案一庭应依法指导原告明确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且确切的诉讼请求,以及适格被告等,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1)对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告知适格原告的条件。

(2)对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应当告知原告变更适格被告,及不予变更的法律后果。

(3)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确切、缺乏针对性时,应当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正确表述明确的诉讼请求。

(4)涉诉的同一行政行为中包含若干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明确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5)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由立案一庭办理。应当告知原告行政诉讼的举证范围、举证时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结案后法律文书上网信息,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起诉期限等诉讼风险。

六、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沈阳市基层法院立案工作考核办法》 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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