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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

【发布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确保全市法院民事案件审查受理工作依法、准确、统一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立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原告资格审查

1、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是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接收复印件。

3、原告是法人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告是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具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如不具有营业执照的,则只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要提供律师(法律)事务所函;被委托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需要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被委托人是其他公民的,需要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书原件。

6、委托授权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本条款所涉及的证明材料,均需要提交原件。

二、被告的审查

1、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供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名称、住所等信息。

2、为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通过虚列被告争夺管辖权,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与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被告,在立案审查时应予以排除。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审查

1、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要求金钱给付的,应明确具体金额。

2、原告应提供证明案件事实和主要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材料原件,经核对后接收复印件。

3、合同纠纷类案件,原告应提供相关书面合同。若不能提供书面合同,应提供对账单、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材料。

4、侵权类案件,应提供证明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类案件,应提供商标、专利证书原件,著作权需要提供原著。

6、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应提供外国法院判决书原件及翻译件的公证书原件。

四、民事诉讼的范围审查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3、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审查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800 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以下3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及著作权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3、沈阳市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涉外集中管辖区域内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6、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涉外集中管辖区域内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自2013年5月17日起均由东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协议选择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条件的,由高新区法院管辖。

7、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8、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住所地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街道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如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只需提供其中一个被告在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明材料即可。

9、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地证明、诉讼标的物或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信息材料、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证明、代表机构住所地证明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5日

附件1 

沈阳两个开发区法院管辖涉外案件地域范围

高新技术开发区受理范围:

沈河区

大东区

东陵区

苏家屯区

沈北新区

法库县

康平县

抚顺市

本溪市

铁岭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范围:

和平区

铁西区

皇姑区

于洪区

新民市

辽中县

锦州市

葫芦岛市

阜新市

朝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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