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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理解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纠纷高发期。尤其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与基本民生问题和企业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级法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就我省而言,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为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判息诉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以对党的审判事业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深刻理解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调解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当前形势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立足于客观的法治现实和自身的审判工作实际,充分认识、正确把握这一工作原则的重要作用和深刻内涵,彻底摒弃机械片面的“现代司法理念”,牢固树立起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的调解工作新观念,打牢“调解优先”的思想基础,高度关注审判的社会效果。

坚持“调解优先”,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自觉主动地适用调解方式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尽可能地把握一切调解机会,不放过任何调解可能,能调则调,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在时限要求上,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放宽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为调解结案创造适度宽松的条件;在审判资源配置上,要优先考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整合一切有利于调解的资源,形成最大合力;在工作机制上,要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审判人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

坚持“调判结合”,要求各级法院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综合运用调解和判决两种审判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对于不具备基本调解条件,甚至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也不能“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调解为借口,有意拖延诉讼进程,或者故意坚持显失公平的调解方案,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明辨是非,及时作出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拟案件事实和债务关系,企图借用司法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严格审查,坚决防止。

三、切实抓好调解重点环节,着力解决“三难”问题

近年来,以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为内容的新“三难”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已经成为制约全省法院科学发展的“瓶颈”障碍,必须认真对待,有效解决。现阶段,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三难”问题,切实抓好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力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和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要抓好立案调解,充分发挥立案调解的分流、引导和解纷作用。对于未经诉讼外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要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先行调解解决,尽量避免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缓解案件压力;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工作优势,通过提示、释明和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产生调解意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后,庭审前,可以由立案庭、调解庭或速裁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先期进行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展开之前。

要抓好重点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以下七类案件要重点加强调解:一是有关部门特别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三是同类纠纷大量存在,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的案件;四是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不充分,难以对争议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案件;五是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一定困难和障碍的案件;六是尚无成功判例的新类型案件;七是以判决方式结案难以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件。

要抓好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和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就是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接待的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调解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全员调解,就是要形成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领导、院领导的调解主体层级,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全面调解,就是要把调解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

要抓好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各级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特定联系的,具有一定职能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地缘或人缘优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上述单位和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调解工作,但必须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的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工作便利,切不可一托了之,放任自流。委托调解,可以在法院进行,也可以在法院之外开展调解工作,但人民法院对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四、认真贯彻《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要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越是调解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地方,越是司法保障相对落后的地方,越是敏感、复杂案件相对集中的地方,越是案多人少、审判压力较大的法院,越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争取把法院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设想转化为党委的决策部署和政府的工作规划。努力促成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

要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当前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重点。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支持其他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也要注意利用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资源。可以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派人协助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也可以在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工会、妇联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要及时将法院的调解经验、调解做法通报给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同时也要注意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形成职能互补、分工合理、配合默契、各扬所长的调解体系。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需要执行的,应当及时依法执行;其他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起诉的,要依法审查立案并进行司法调解。

要坚持发挥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劳动、卫生、治安、交通等矛盾纠纷高发部门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推动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和尊重仲裁机构依法调处案件。支持和尊重有关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善良风俗等民间规范调处矛盾纠纷。力争让大部分纠纷通过诉讼外调处机制得到有效化解。

五、努力构建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当前,法院的调解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具体的问题和困难,有些是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有些是新情况带来的新问题,很多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各级法院要集中力量对这些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立足于审判实践,立足于解决问题,争取拿出一些有创造性、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增强调解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各级法院要把审判队伍的调解能力建设作为构建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多方采取专题培训、经验交流、案例研讨等有效方式,不断提高审判人员了解社情民意、透视纠纷背景、把握诉讼心理、赢得当事人信任、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解决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重视调解、善于调解的高素质审判队伍。

加大保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优先解决调解经费不足、队伍不强、条件欠缺等问题。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在经费、装备、人员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加大投入,夯实基础,促进法院调解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建立健全机制,谋求长远发展。要建立健全以调解案件类型化、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机制,提高正确适用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的能力,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成功率。要建立健全调解考评和激励机制,科学设置考评指标,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激发审判人员调解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两上升”、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两下降”的工作目标,把全省法院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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