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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厉行节约、压缩开支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3.31【实施日期】2009.03.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11号)及本溪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增收节支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非经组织批准,不得参加非上级组织(指最高院、省高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相关部门)的出国出境学习考察;不得参加非上级组织的学习考察;原则上不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

二、大力压缩机关会议、文件、通信等日常办公费用,严禁组织无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学习考察活动。大力压缩学习考察培训费用,一般会议不安排经费。

三、建设节约型机关。日常水、电、油消耗指标等一般性支出较上年压缩5%。严格办公用品管理,对大宗物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资金。

四、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全年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较上年压缩15%-20%。严格执行《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行政管理补充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确保行车安全。

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全年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较上年压缩10%。接待用餐、住宿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一般情况下,按照工作餐标准在食堂就餐。

六、财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制度要求的,一律不预审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七、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司法行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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