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吉高法[2011]60号【发布日期】2011.08.08【实施日期】2011.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11.47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37.44。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679.04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147.3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4,699.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201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
  ├───────────────┼──────┼──────┼────────┤
  │总计             │29,399.00  │2,449.92  │112.64     │
  ├───────────────┼──────┼──────┼────────┤
  │一、农、林、牧、渔业(农民误工)│15,388.00  │1,282.33  │58.96      │
  ├───────────────┼──────┼──────┼────────┤
  │二、采矿业          │33,621.00  │2,801.75  │128.82     │
  ├───────────────┼──────┼──────┼────────┤
  │三、制造业          │31,128.00  │2,594.00  │119.26     │
  ├───────────────┼──────┼──────┼────────┤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33,314.00  │2,776.17  │127.64     │
  │业              │      │      │        │
  ├───────────────┼──────┼──────┼────────┤
  │五、建筑业          │21,496.00  │1,791.33  │82.36      │
  ├───────────────┼──────┼──────┼────────┤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30,740.00  │2,561.67  │117.78     │
  └───────────────┴──────┴──────┴────────┘
 
  ┌───────────────┬──────┬──────┬────────┐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
  ├───────────────┼──────┼──────┼────────┤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34,274.00  │2,856.17  │131.32     │
  │业              │      │      │        │
  ├───────────────┼──────┼──────┼────────┤
  │八、批发和零售业       │23,155.00  │1,929.58  │88.72      │
  ├───────────────┼──────┼──────┼────────┤
  │九、住宿和餐饮业       │17,431.00  │1,452.58  │66.79      │
  ├───────────────┼──────┼──────┼────────┤
  │十、金融业          │45,596.00  │3,799.67  │174.70     │
  ├───────────────┼──────┼──────┼────────┤
  │十一、房地产业        │23,287.00  │1,940.58  │89.22      │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510.00  │2,125.83  │97.74      │
  ├───────────────┼──────┼──────┼────────┤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39,063.00  │3,255.25  │149.67     │
  │勘查业            │      │      │        │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19,886.00  │1,657.17  │76.19      │
  │业              │      │      │        │
  ├───────────────┼──────┼──────┼────────┤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非 │17,549.00  │1,462.42  │67.24      │
  │医护人员的护理费)       │      │      │        │
  ├───────────────┼──────┼──────┼────────┤
  │十六、教育          │31,678.00  │2,639.83  │121.37     │
  ├───────────────┼──────┼──────┼────────┤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28,787.00  │2,398.92  │110.30     │
  │业              │      │      │        │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789.00  │2,232.42  │102.64     │
  ├───────────────┼──────┼──────┼────────┤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326.00  │2,527.17  │116.19     │
  └───────────────┴──────┴──────┴────────┘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