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吉高法[2008]245号【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确定方法的问题

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1—10级伤残分别对应100-10%,每级相差10%。依此比例,按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双轨制”的问题

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出院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三、关于多等级伤残的赔偿计算方法的问题

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的规定,确定多等级伤残的赔偿计算方法。

如多个伤残等级中,有一个伤残等级为1级,则按100%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他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则不予支持;如多个伤残等级分别为2—10级,则以最重的伤残等级确定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对于其他伤残,则按10—8级增加1—5%,7—5级增加4—8%,4—2级增加7—9%,但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