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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事厅【发文字号】吉检会[1999]1号【发布日期】1999.11.18【实施日期】1999.11.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事局、教委、国税地税局、工商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土地局、技术监督局、建设局、卫生局、林业局、文化局、环保局、保密局、外事办:

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进程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保证国家有关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经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直机关18个部门充分协商和讨论,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上级主管部门。

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及时准确地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人事、教育、税务、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土地、技术监督、建设、卫生、林业、文化、环保、保密、外事办、证券办等机关决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并特邀上述机关有关人员作为渎职犯罪案件监督预防联络员,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会议,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同时,为加强协调配合和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和上述各机关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各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查办渎职犯罪案件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增强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

二、上述各级机关发现或者经初步调查,认为本系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渎职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妨碍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分割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渎职犯罪线索,应将有关材料按管辖权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审查。

三、相互移送涉案材料,实行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移送案件时,应制作《案件移送书》,并附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处理意见。《案件移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移送和受理移送机关名称;

2.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务、住址等);

3.案件移送理由;

4.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

5.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四、检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移送的涉嫌渎职犯罪案件材料,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有关材料;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有关机关,并退还有关案卷材料。有关机关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决定不起诉或者撤案的案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机关,并将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撤案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机关。认为对涉案人员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机关在对行为人进行党政纪处分时,需要提供相关情况时,检察机关应积极支持、主动提供。

五、检察机关查处非上述机关移送的涉及上述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必要时应当向有关机关通报情况,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六、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渎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有关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

七、检察机关与上述机关的沟通联系原则上通过联络员进行;上述机关有关涉案材料的移送、联系,一般也应当由联络员进行。

八、检察机关与上述机关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联络员会议进行工作研究。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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