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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赣高法[2010]79号【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09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江西省2009年度统计数据(引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2058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696元)

2.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022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075元。

4.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9740元。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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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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