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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苏政法[2018]78号【发布日期】2018.10.23【实施日期】2018.10.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刑事司法行为,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提升刑事诉讼材料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各政法单位之间的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省政法机关刑事司法活动中应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办理刑事案件、执法司法业务,以及通过全省政法业务协同系统开展法律文书、电子卷宗推送、签收、流转等协同业务时,使用符合技术规范、通过安全认证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制作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据材料,与加盖实体印章、当事人签名和按捺指印的纸质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各司法机关应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是指通过提前采集单位、部门实体印章印模和司法人员的签名,转化成电子数据保存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司法人员在使用业务信息系统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权限,制作、审批、签发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

经过身份识别认证后,在电子版本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中加载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反映法律文书制作单位、制作人、审批人、签发人等信息。

三、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是指报案人、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刑事诉讼活动参与人员,在司法人员使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制作电子笔录、有关文书等材料后,经当事人核对确定准确无误,使用专用的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设备,在电子版本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上签名和捧印指纹,信息系统以数据形式加以保存。

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应当在录音录像等监控条件下进行,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步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具有不间断性且由办案单位按规定期限保存,各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调取,必要时应当随案移送。

四、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应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拣印等技术,确保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被盗用,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由系统数据生成机关负责。

五、需要对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拣印的真实性、合法性鉴定时,数据制作和保存机关应当配合并提供原始数据文件和相关系统日志。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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