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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1]201号【发布日期】2011.04.22【实施日期】2011.04.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并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经省法院党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强化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1.充分认识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是实现“两个率先”、建设美好江苏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既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保障和服务生态省建设,作为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关键领域,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重大决策上来,进一步增强保障和服务生态省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全省法院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机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妥善审理好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相关的各类案件

3.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各种定罪和量刑情节,有效扼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审理好土地、滩涂、湿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破坏林业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加大与生态文明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力度。妥善审理好各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准确把握和分配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没有违反法定排污标准造成他人损失的,侵权人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妥善审理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案件。依法审理因阳光、大气、水、噪音、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案件,科学合理地认定污染源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身体健康。依法审理涉及绿色食品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对出售不符合环境检测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支持消费者退货、赔偿损失的请求;对以非绿色食品冒充绿色食品的,依法认定为民事欺诈并判令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法审理涉及生态旅游业的旅游合同纠纷,保障生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妥善审理好与节能减排政策相关的各类案件。自觉处理好贯彻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将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切实将节能减排政策落实到审判工作之中。对根据国家促进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应当淘汰的设备进行买卖、租赁的,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认定为无效。妥善审理好涉及土地保护的案件。按照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政策,严格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效力,切实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被非法使用。

5.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促进环境产业经济结构转型。积极探索对环保产业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的司法保障措施,依法引导和支持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鼓励和引导资本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转移;支持对废弃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型企业的转型升级;审慎处理碳排放交易、绿色产品交易等新类型案件;妥善审理企业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等案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淘汰落后产业、抑制过剩产能、实现产业升级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法审理企业财产处置引起的纠纷,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经济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加大对涉及环保产业信贷案件的审理工作力度,畅通环保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壮大;妥善审理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

6.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推动创新型绿色产业的发展。要以司法审判促进环保科技创新,加大对环保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环保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严格打击侵害各种涉及环保知识产权的侵权和违约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环保科技的创新;依法保护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新型产业中的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对环境保护区、环保企业和环保产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环保商标战略,促进环保产业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妥善审理环境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合同效力,促进环境科技成果的流转和应用;强化对环保科技农业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大对环保新技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切实把发展新兴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举措。

7.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环保职能。正确处理好环境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既要强调环境行政审判司法救济与司法监督的职能,又要注意环境行政审判与环境行政执法在出发点和归属点上的一致性,既注重维护和监督,也注重协调与沟通。通过环境行政审判促进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提升政府的环境保护法治水平。及时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加强环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注重环境的恢复效果,实现司法保障环境健康与安全的目标。依法审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严格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程序,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

8.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民、法人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三、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9.完善环境保护案件立案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案件立案绿色通道,提高立案工作效率。环境保护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对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群体性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和指导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提审。要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环境保护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10.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环境保护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保护案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积极探索和推进环境保护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法院,原则上应由环境保护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的法院也可以探索由环境保护合议庭集中审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

11.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对侵权人侵权事实明确,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极有可能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侵权人发出“环境保护临时禁令”,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

12.积极推进环境保护案件巡回审判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环境保护案件巡回审判,群体性环境保护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就地审判、就地调解、以案说法、寓宣于审,努力将环境保护纠纷化解在基层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1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案件的调解工作。强化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作为环境保护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要将环境保护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的范围,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努力实现环境纠纷的有效化解。切实做好环境保护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切实抓好省法院与省环保厅《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与环保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环保行政部门在处理环境保护案件中的作用,邀请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调解环境保护案件。积极聘请环保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专家库,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依法确认在环保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树立和保障环保行政部门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14.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15.大力强化环境保护案件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进度,保证执行效果,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案件救济的及时性。要积极推动建立人民法院与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环境保护案件联动执行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抓好环境保护案件执行和解工作,妥善化解环境保护案件。

16.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案件司法鉴定人名册,根据环境保护案件涉及领域广、鉴定机构少、鉴定难度大、鉴定周期长的特点,从全国范围内广泛选择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研究机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要进一步加大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尽可能地缩短鉴定周期,提高鉴定效率。

17.建立健全群体性环境保护纠纷预警排查机制。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联系企业”、“和谐共建”活动,积极开展环境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水厂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环境保护纠纷的苗头性事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汇报、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保护案件的发生。

18.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要积极参与地方环境立法活动,使人民法院审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有益经验上升为地方性立法。在审理环境保护案件时,要及时分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改善环境、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建议,促进地方政府环保政策的有序实施和环保执法的有力开展。

四、切实加强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组织领导

19.着力强化对全省法院服务生态省建设的领导工作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把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纳人人民法院工作全局加以部署。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服务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法院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其他院领导要分工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省法院和各市中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经常性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级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牢牢把握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权。

20.积极营造保障加快生态省建设的良好司法环境。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将人民法院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工作情况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进行通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建立健全与环保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完善环境保护案件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升人民法院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工作水平。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思路,丰富宣传形式,在充分利用现有媒介的基础上,加大对人民法院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审判工作所具有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为功能和导向功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为人民法院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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