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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庭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1]45号【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深入推进全省人民法庭司法公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结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示范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立案公开(15分)

1、人民法庭应在庭内显著位置设立诉讼服务站、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立案审查、诉讼服务、引导当事人诉外调解、处理信访接待答复等工作。(2分)

2、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应悬挂全省法院统一的诉讼服务中心标识和诉讼服务站字样。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诉讼引导、诉讼指导、风险告知、法律咨询、材料收转、审查立案、案件查询、司法救助、便民服务,开展矛盾化解和纠纷分流工作。(2分)

3、法定工作日期间,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应有庭长或法官值班。值班干警应着制服,聘用人员应着正装并挂牌上岗。(1分)

4、人民法庭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公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诉前调解案件范围、调解工作流程等。(1分)

5、人民法庭应当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各类案件立案条件、诉讼费用标准以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内容。(2分)

6、人民法庭负责审查立案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的条件和要求。对于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尽可能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和手续。对因诉讼能力不足而没有提供受理案件所需材料的当事人,应给予释明和指导,能够当场补齐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对于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应当上门办理立案手续。(2分)

7、已经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案件承办法官姓名。(1分)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之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1分)对于不属于人民法庭管辖的投诉,应向来访者告知有关规定和处理部门,尽可能减少来访者等候的时间和往返次数。(1分)

8、收取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经办人应在收件回执上签名,加盖人民法庭收件专用章。(1分)

9、诉讼费收取一般由当事人到当地金融部门缴纳,确需人民法庭经手的,应由2名法庭工作人员在场,并出具收据,建立收支账册。(1分)

二、审理公开(20分)

10、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在开庭前3日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分)

11、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应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的情形、法定举证期限或法庭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等内容。(1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延长、中止、扣除、中断审限,应将相关情况、理由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1分)

12、坚持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调解原则,禁止使用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强行调解。(2分)

13、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和社会公众申请旁听庭审的,持有效证件,经安全检查,可以进入法庭旁听庭审。

人民法庭应当妥善安排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旁听工作。(2分)

14、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并经质证,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需要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接受询问。(2分)

15、群体性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等旁听庭审,参与调解。(2分)

16、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视情邀请媒体记者旁听。经人民法院新闻宣传部门批准,记者可以记录、录音、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有条件的,可以在审判法庭设立专门的记者旁听席。(2分)

17、积极推进巡回审判,在辖区居民较为集中和纷争较多的村镇、街道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巡回审判。(2分)

18、巡回审判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邀请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等旁听庭审、参与调解。(1分)巡回审判中公开开庭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悬挂国徽或横幅,布置好审判区和旁听席位。 (1分)

19、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推进人民法庭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工作。(2分)

三、执行公开(1 5分)

20、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案件执行,立案庭经审查认为应由人民法庭执行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后移交人民法庭执行。(1分)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申请案件执行的,人民法庭应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概况、案由、申请事项等基本情况网上传至人民法院立案庭,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并统一编立案号,纳入流程管理,再交由人民法庭执行。(1分)

21、坚持审执分离原则,原案件承办人有义务协助案件的执行工作,但不得作为执行案件的主办人。(2分)

22、对依据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1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执行措施的,应当及时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1分)

23、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由人民法院专门部门办理。人民法庭拟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

评估、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或书面结果。(2分)

2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1分)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执行进展及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其通报已经完成的执行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执行工作计划。(1分)

25、经合议庭讨论,并报院长批准,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执行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公开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协助执行工作。(2分)

26、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或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2分)

27、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查询系统中输入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时间、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等。(1分)

四、听证公开(1 0分)

28、对于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听证前应公告或书面告知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入的权利义务等。(2分)

29、审理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庭应当组织听证(2分)

30、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者案外人对追加、变更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并向人民法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人民法庭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局,由执行局组织听证、裁决。(2分)

31、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召开各方当事人参与的听证会,使当事人知晓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2分)

32、依职权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以及人民法庭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五、文书公开(1 0分)

33、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过程。(2分)

34、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可以附于裁判文书之后,对于按规定不允许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以阐释法理的形式反映其内容。(1分)

35、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有疑问的,承办法官应就相关问题进行析法释疑。(1分)

36、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正卷中的有关材料。(2分)

37、按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部门报送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1分)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1分)

38、在确保案件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2分)

六、审务公开(15分)

39、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以及人民法院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工作职能、管理制度、人员状况、廉政规定以及诉前调解、审判、执行工作流程等基本情况(2分)

40、人民法院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和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应当输入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时间、案号、承办法官、开庭安排等诉讼信息,当事人凭借人民法庭告知的密码,通过网站或电话语音,能够实时查询本人所涉案件的审理信息。(2分)

41、人民法庭应当开通24小时接待电话,设立举报箱,公开法庭联络方式,拓宽与群众联系和沟通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2分)

42、人民法庭应当设立开放日,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开放活动。邀请社会公众参观法庭庭容庭貌、观摩案件庭审、介绍法庭工作、进行法制宣传。(2分)

43、人民法庭应当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涉诉矛盾纠纷情况通报和分析年报。(2分)

44、建立与媒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媒体采访,召开座谈会、通气会等,及时准确发布法庭工作信息。(1分)

45、对媒体的采访活动,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核查,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地向媒体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2分)

46、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庭,旁听案件庭审,聘请代表、委员担任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审判监督员。(2分)

七、工作机制(1 5分)

47、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司法公开工作,摆上党组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3分)

48、明确工作责任。法院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法庭庭长狠抓落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任务分解到个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帐,完善长效工作机制。(3分)

49、强化物质保障。为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附设人民调解室、审判法庭以及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安全检查和庭审“三同步”设备提供充足的资金、设施、技术等物质保障。(5分)

50、加强检查考核。把落实司法公开标准作为人民法庭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之中,加强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适时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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