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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6【实施日期】2017.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增强全民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26”国际禁毒日公布2016年以来已经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采取极端方式抗拒抓捕的毒品犯罪案件,吸毒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案及制造毒品案等。

一、全朝晖、韦军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零口供”毒品死刑案件,枪毒合流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全朝晖和被告人韦军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全朝晖指使被告人方刚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出发赴宁与韦军进行毒品交易。抵宁后,方刚桥将约5千克甲基苯丙胺和46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予韦军。韦军指使被告人朱靳将上述毒品向陈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等人贩卖后,又指使朱靳先后向全朝晖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付毒资共计人民币66万元。

2013年8月3日,全朝晖与韦军再次商议贩毒事宜后,全朝晖与方刚桥、陈某某一同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出发赴宁,途径江西抚州时,全朝晖下车留宿抚州,并安排方、陈二人继续驾车来宁。8月4日,方、陈二人抵宁后将毒品交给受韦军指使前来取货的朱靳,后朱靳携带毒品至其暂住处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988.25克、氯胺酮823.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85%以上。侦查人员从朱靳暂住处另查获海洛因1.577克、氯胺酮38.948克,并查获韦军于2013年6月以来藏匿于该暂住处的手枪2支、猎枪1支、子弹11发,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致伤力。当日,韦军在其住处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5日,全朝晖在江西省抚州市环城南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中,韦军以贩卖为目的共向全朝晖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098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69颗、氯胺酮823.36克。韦军指使朱靳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韦军指使朱靳四次共计向杨联合贩卖甲基苯丙胺10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杨联合向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6克;韦军指使朱靳四次向陈雪贩卖甲基苯丙胺925克,陈雪将其中约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毓彬,王毓彬向羊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2克并被公安机关抓获;韦军指使朱靳三次向刘金城贩卖甲基苯丙胺1250克,刘金城将其中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国华。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全朝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方刚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毓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九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方刚桥等被告人的死缓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全朝晖、韦军的死刑。

(三)案件评析: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持续高发蔓延,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毒品犯罪态势极为严峻。与此同时,毒品犯罪日趋隐蔽化、集团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提高反侦察意识和措施,给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理提出了很多难题。本案中,被告人全朝晖、韦军在涉案毒品犯罪团伙中分别处于第一、二层级,二人均是零口供,且涉案毒品交易方式多采取安排马仔取货、存货、送货,从而实现二人与毒品的“人货分离”,因此,如何通过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对于定案十分关键。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被告人全朝晖、韦军对于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但是通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手机通话资料、声纹鉴定、银行转账记录、记账本等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的锁链,足以锁定二人的犯罪事实。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层级多、分工明确,在南京地区形成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贩毒脉络,且显现出“枪毒合一”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最终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六名被告人死缓、一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对于严厉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周次武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次武在靖江市单独或指使他人向马鑫泉、奚剑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丁某、王某某等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00克,周次武在和马鑫泉、奚剑锋进行毒品交易时有携带枪支行为。同年10月30日,周次武驾驶汽车在G2高速靖江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9.25克、海洛因1.07克,并查获非制式枪支1支和军用手枪子弹2发,从周次武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133克。

(二)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次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数量大,且属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据此判处被告人周次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次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近年来,毒品犯罪枪毒合流特征开始显现,一些毒品犯罪出现了武装掩护情形,给社会安全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也给缉毒工作造成巨大风险。本案被告人周次武携带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虽未实际使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认定具有武装掩护情节,考虑到该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要求显示、出示、使用,故周次武属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较一般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臧吉喆贩卖毒品案

--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臧吉喆为贩卖毒品,与赵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后,假借淘宝购物或者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每克13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二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50克用于贩卖。其中,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3次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克;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2次向徐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臧吉喆,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53克。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臧吉喆构成贩卖毒品罪,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处臧吉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日益便捷,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把目光瞄向了网络贩毒,妄图以此做掩护,掩盖罪行。本案被告人臧吉喆通过QQ、微信与上家联系商谈好毒品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物流信息后,伪装成淘宝购物的方式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向上家转账支付毒资,通过快递邮寄交付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毒品扩散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很大,亦给禁毒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应依法严惩。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四、鲁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

(一)基本案情:2016年5月,被告人鲁福平与周某(另案处理)共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商定由周某负责提供资金,鲁福平联系工厂、组织人员。同年6月,鲁福平选定河南省平顶山市一生化公司车间作为生产邻酮的地点,并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做技术员。周某向王某某支付10万元定金,并安排蔡某某、陈某某参与生产邻酮。至同年7月25日被查获时,鲁福平等人利用该公司设备、人员生产邻酮4批次,共计231.5千克。

(二)裁判结果: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鲁福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制毒物品犯罪是上游毒品犯罪,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转向了制毒物品犯罪,促使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原料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进一步加剧毒情蔓延。为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国家在立法、司法层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产邻酮案件,邻酮是用于生产毒品氯胺酮的基础原料,被告人鲁福平为谋取非法暴利,伙同他人非法生产邻酮,至案发时产量达到230余公斤,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鲁福平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本案人选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五、黄敏君欺骗、容留他人吸毒案

--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敏君先后在常熟市虞山镇天铭国际大酒店、枫泾新村、非诚勿扰时尚概念酒店等处,采用谎称毒品甲基苯丙胺为减肥药,可以减肥、美容的方式,欺骗未成年人倪某某、邵某、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敏君先后在常熟市虞山镇天铭国际大酒店、非诚勿扰时尚概念酒店、枫泾新村、时风国际假日酒店等处,以烫吸的方式,多次容留未成年人汪某某、陆某某、邵某、付某某、沈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敏君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应当受到重点呵护。而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却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认知能力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自控能力不足的特点,将犯罪的魔爪伸向未成年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被告人黄敏君谎称毒品为减肥药,多次欺骗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根据黄敏君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六、黄兵贩卖毒品、爆炸案

--采用极端方式抗拒抓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黄兵在射阳县境内,单独或伙同他人向朱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起,共计重约2.8克。同年7月21日下午,公安人员至黄兵家中欲对其抓捕,黄兵关闭房屋门窗,并打开液化石油气罐向室内排放液化石油气,后黄兵点燃液化石油气引发爆炸,致其本人受伤,家中财物毁损。经鉴定,黄兵躯体烧伤构成轻伤二级,被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10元。

(二)裁判结果: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抗拒抓捕,大大增加了禁毒工作风险。本案中黄兵为对抗公安人员围捕,不顾该小区房屋密集等现实情况,将房门反锁并释放液化石油气后引燃气体,造成爆炸,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公安人员在案发前进行了砸窗通风并疏散群众,但仍造成了财产、人身损失。人民法院对黄兵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旨在警示那些心存侥幸,妄图以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

七、徐童、袁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贩卖毒品案

--吸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高学历人员吸、贩毒

(一)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童、袁昆(二人系夫妻关系)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怀疑会遭到他人伤害,于8时许由徐童驾车搭载袁昆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从家中出发,行驶中二被告人又产生去星光小学可以拯救自己及家人的想法,遂驾车开往徐州市泉山区星光小学。10时许,徐童、袁昆到达星光小学,正值其他车辆进校登记之际,袁昆喊“冲”,徐童遂驾车冲进校园。二人在校园内高声呼喊并横冲直撞,致使驾驶的车辆及校园部分设施毁损,并将上前制止的保安黄某某左大腿撞伤。在他人对徐童、袁昆阻止后,徐童驾车向校门冲撞,致校门损毁及路人徐某某左外踝受伤。后徐童、袁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徐童尿液中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案发时,被告人徐童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2015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童、袁昆从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后,多次向他人出售。公安人员在二被告人的住处查获红色晶体一袋。经鉴定净重为6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吸毒不仅损害身心健康,并极易引发严重的次生危害。本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驾车冲撞校园,导致他人人身和公共财产受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二人不仅吸毒,还进行贩毒活动,社会危害性大,最终受到法律严惩。二被告人分别系硕士和大学本科毕业,均受过高等教育,婚后育有三名子女,生活富足,家庭和美,沾染毒品后不能自拔,并很快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毁于毒品,可见毒品之害猛于虎,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八、倪小娟贩卖毒品案

--贩卖新型毒品可待因

(一)基本案情: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倪小娟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新加油站、小海星幼儿园附近等地,采用电话联系的手段,先后以共计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诸某某贩卖毒品可待因(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500ml)4次。归案后,被告人倪小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倪小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近年来,一些受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出现滥用情况,滥用人数不断增长,造成的现实危害也不断加大,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也由此将目光瞄准这些管制药品。精神药品可待因就是其中之一,可待因本是用于止咳口服溶液,由于易被滥用成瘾,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我国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本案被告人倪小娟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可待因,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毒品可待因含量较低,折算后倪小娟贩卖毒品数量较少,且可待因与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相比对人体危害较小,故依法判处倪小娟有期徒刑三年,以体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九、林金灿等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林金灿伙同他人先后在福建省南安市及江苏省宜兴市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7月,林金灿伙同郑某某、洪某某(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在福建省南安市进行制毒活动。2014年9月初,被告人张克磊向林金灿提议利用被告人曹帅等人的出资制造毒品并达成合意,二人指使被告人盛国林在宜兴市寻找制毒场所,后林金灿、张克磊、盛国林置办制毒设备、原料,并在宜兴市开展制毒活动。在制造毒品过程中,林金灿负责实施主要的制毒行为,张克磊负责帮助林金灿制造毒品,盛国林从事打水、清洗玻璃仪器等行为。其间,曹帅来到制毒地点观看制毒活动,其明知所借钱款用于购买制毒原材料和设备,仍应张克磊的要求出资一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位于南安市的制毒场所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0.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7.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60克及制毒原材料、设备。在位于宜兴市的制毒场所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822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17克、含有麻黄素成分的晶体1713克及制毒原材料、设备。

(二)裁判结果: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金灿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克磊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盛国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帅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被告人林金灿的死缓刑。

(三)案件评析: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不少不法分子已不满足于贩卖、运输毒品,而把魔爪伸向了毒品犯罪链条的源头。制造毒品犯罪的发生和蔓延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从源头上切断毒品扩散的脉络。本案中林金灿等人共同实施制毒活动,对于寻找制毒场所、出资、研制等有一定分工协作,并已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一、二审法院根据几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分别判处死缓刑、无期徒刑及十年、七年有期徒刑等重刑,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制造毒品等源头毒品犯罪的决心。

十、冯立新、顾佳奇、张群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加速毒品扩散

(一)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冯立新在无锡市锡山区住处三次分别向被告人顾佳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25克和123.9克,合计约173.9克,其中7月20日二人进行第三笔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顾佳奇在此期间六次分别向梁某某、蒋某某及被告人张群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47克,张群又三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3克。张群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容留王某某、顾佳奇、许某吸毒各二次。

(二)裁判结果: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个月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二个月十三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顾佳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本案毒品犯罪分别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末端,被告人顾佳奇从冯立新处购买毒品后,多次向多人进行贩卖,张群是顾佳奇的下线,帮助吸毒者从顾佳奇处购买毒品,从中赚取差价或收取部分毒品作为好处,张群不仅向下贩卖毒品,而且还容留购毒者吸毒,是典型的“零包贩卖+容留吸毒”的末段毒品犯罪。本案中,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就使至少50余克甲基苯丙胺流入社会,加速毒品向市场扩散蔓延,社会危害性很大,且三人均系累犯、毒品再犯,是依法从严惩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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