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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构建涉税信息以及关联信息“点对点”司法查询平台及加强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257号【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6.12.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各级税务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税信息以及关联信息的查询、共享,进一步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税收征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法院)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简称省地税局)拟构建全省涉税信息以及关联信息“点对点”司法查询平台,并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点对点”司法查询平台,实现被执行人涉税信息以及关联信息自动查询与共享

省法院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构建省级涉税信息以及关联信息“点对点”司法查询平台,该平台主要实现两大功能:一是自动查询被执行人的涉税信息以及关联信息,即人民法院通过此平台向税务部门发送查询请求,由系统自动发起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自动反馈给查询法院。查询及反馈的涉税信息以及关联信息主要涵盖当事人纳税情况、关联银行账号等;二是测算拟进行司法网拍的不动产涉税事项,即由人民法院通过此平台向税务部门发送拟拍卖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系统自动将该信息匹配到对应的税务部门,由该税务部门对拟拍卖不动产的涉税事项进行测算,并反馈给法院。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此平台查询不动产的拍卖信息,实现“一个平台,三级共享,定向反馈”。

二、建立不动产司法网拍涉税事项的协作机制

(一)人民法院在拍卖辖区内不动产前,应根据税务部门测算不动产司法拍卖税款的需要,及时将拟拍卖不动产税款测算所需基础信息通过“点对点”司法查询系统上传平台。

(二)税务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算,并将税种、税率、计算方法、预测税金、法定纳税人等相关信息通过司法查询系统反馈至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可以将税务部门测算的税款构成情况予以明示,并明确各项税款的实际负担者。

(四)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如明确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税款的,应由人民法院在拍卖款中扣除“卖方”应承担的税款,并将税款汇入税务部门指定账户。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如明确由买受人承担所有各项税款的,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明确载明买受人应当依照拍卖公告规定,缴纳所有税款。

(五)被执行人以前有欠税情况的,人民法院在拍卖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后有剩余的,应依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六)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根据税务部门的书面意见,可以明确所有各项税款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垫付。

三、注重沟通与协调,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

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点对点”司法查询平台及加强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义务,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部门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加大对不动产司法拍卖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在媒体刊登解读等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不动产司法拍卖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偷逃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纳税人在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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