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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7.30【实施日期】2018.07.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强预防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机制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与任务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运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机制。按照“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统一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线处理程序、赔偿标准,实现各职能部门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电子送达、一键理赔网络化处理模式,构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多元化解、合力处理纠纷的协同工作格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构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网络化、全程可视化、阳光化的快速处理机制,有效畅通纠纷化解渠道,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分工

2、省法院负责协调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共同推进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进程,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建设与完善,协调平台开发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维护等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全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工作的业务监督指导,会同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调解、裁判、保险理赔等纠纷解决各环节的尺度统一。适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的特点,进一步简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立案、审理、执行程序,统一相应裁判文书样式,提高裁判效率。督促指导各试点地区法院根据“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要求,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鉴定、诉讼调解、裁判、电子送达和执行等工作,努力提高电子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的,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执行结束后及时将审理、执行的裁判信息及文书上传至“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便于各部门共享。

3、省公安厅积极配合省法院等部门建设应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尽快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办案系统与该平台的对接交互,严格落实当事人、事故车辆、责任认定等事故信息的转递制度,确保法院、保险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准确获取“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所需的信息、数据;主动协调当地法院等相关部门单位,在现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或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落实好“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的办公场地,充分保障法院审判人员、人民调解员、保险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派驻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积极配合落实诉前调解制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有争议的,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选择“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处理,努力让当事人熟悉矛盾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办事流程,不断扩大此项改革措施的知晓率、普及率、覆盖面,逐步形成交警办案、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三位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快速化解机制。

4、省司法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和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保险监管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从退休法官、交警、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律师、仲裁员等专业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作用,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场所派员驻点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应当将调解相关信息上传至“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便于各职能部门共享。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经费保障,提高业务能力、调解技能和保障水平。

5、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开展“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信息共享要求实现与“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系统对接,及时上传救助对象、时间、金额、支付凭证、追偿情况等数据信息。督促指导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救助基金救危扶困的功能,提升救助基金垫付、追偿质效。

6、江苏保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和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推动车辆保险信息与各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领域数据的系统对接,实现车辆投保信息、保险合同文本、保险合同提示、说明以及保险行业主持调解情况等信息共享和一键理赔功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保险行业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作用。督促指导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保险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派员或者委托专业保险从业人员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场所从事保险理赔受理、参与调解等工作。督促指导保险公司提高对当事人通过“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发起的“一键理赔”的审核效率,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生效调解协议、调解书、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三、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

7、适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调解案件范围。试点期间原则上适用涉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未参保的有关纠纷经当事人一致申请可以参照执行。除下列以外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由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或保险行业调解组织适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先行调解:

(1)侵权人涉嫌刑事犯罪的;

(2)侵权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的;

(3)涉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的;

(4)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5)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按规定启动重大伤亡快处机制的。

交通警察、保险行业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审判人员处理纠纷过程中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先行调解,并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偿还纳入调解范围。

8、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与调解。公安交管部门接警后应按规定期限作出事故认定或证明。对于当事人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于未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采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及时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信息、询(讯)问笔录、事故认定书或证明、鉴定材料、勘查信息、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行政调解等信息录入办案系统,并传递至“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便于各部门在线共享。

9、人民调解员调解。人民调解员受理调解申请后,当事人要求即时调解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并引导当事人在线提供证据和质证、在线协商调解。指导当事人使用理赔计算器,引导当事人确定合理赔偿预期。有鉴定必要的,引导当事人申请鉴定,已经具备在线鉴定功能的,引导当事人在线申请鉴定、提交资料等。组织现场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调解时间、无争议事实、主要分歧意见、调解结果或者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及时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录入“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及时在线移送立案,并引导当事人通过一键理赔方式实现权益。

10、保险行业调解员调解。当事人选择保险行业调解员适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进行调解的,调解程序参照人民调解的程序进行。

11、探索鉴定前移机制。为提高审判效率,“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探索鉴定前移机制,公安交管部门以及有关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可依当事人申请和纠纷处理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对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检材进行质证,当事人协商确定或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调解组织向鉴定机构发送鉴定委托通知,向鉴定机构递交鉴定所需材料。鉴定后未达成调解,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依法认定鉴定意见的效力。

12、及时进行在线司法确认。加快在线司法确认流程,经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或有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当场履行,当事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依法及时在线确认、在线送达。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13、在线立案审核及受理。受理法院在线收到当事人有关纠纷立案材料后,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状、当事人身份及同一性、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管辖权问题等。

(2)确定案由。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

(3)查看证据。当事人在起诉时除诉前调解阶段导入或录入的相关证据材料外,还可以补充上传相关证据,填写证据清单。审查发现当事人遗漏主要证据的,提示当事人补充上传。

(4)确认送达方式。在立案审核阶段,确认当事人是否已按规定向法院提供电子邮箱或其他送达方式,以及当事人填写的邮箱格式是否正确。

14、庭前调解。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和组织当事人在线提供证据材料、在线答辩、质证、提供调解方案,及时开展庭前调解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审结案件。

15、庭前准备。为保障在线诉讼的顺利进行,开庭前应做好确定审理程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确定诉讼参加人、审查或办理在线鉴定、整理证据、固定争议焦点等工作。

16、在线开庭审理。对于适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审理的案件,应尽可能采取在线审理的方式,并在线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同意不需要庭审笔录的,可不进行庭审笔录记录。

17、在线制作裁判文书并签章。各基层人民法院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简化裁判文书,实现裁判文书的在线生成与电子签章。

18、在线宣判及送达。适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审理案件鼓励当庭宣判,并按照当事人选择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有关文书。当庭宣判之日或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邮寄送达的,当事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19、经调解的案件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及时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一键理赔,保险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理赔的,人民法院可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司法建议,由保险监督机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案件归档。经法院开庭审理结案的案件,除线上保存电子档案外,按规定制作纸质档案,当事人同意仅采取电子档案保存的除外。

四、改革试点工作的时序进度

2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试点工作期间为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改革试点工作时序进度安排如下:

(1)2018年8月底前为调研部署阶段,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共同研究制定全省“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条线部署,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重点确保试点地区完成“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有效上线运行;

(2)2018年8月至12月为全面试点推广阶段,在总结第一批试点地区经验基础上,适时召开全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确保年底前全面推广“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上线运行;

(3)2019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考核,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并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的江苏模式;

(4)2019年下半年进行改革试点验收以及评估工作,总结改革试点工作成效。

五、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2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共同参与,建立全省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省财政厅金融处、江苏保监局产险处)。由省法院成立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联席会议按照定期、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及时分析改革试点工作面临的形势、困难,讨论制定全省改革试点工作计划,对改革试点工作成效定期进行评估,适时制定、调整工作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3、提高改革试点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是依托大数据、多部门共同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新举措,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将“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范围,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24、加强督促考核。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对照时序节点,加强考核督促,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积极推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

25、加强宣传推广,引导群众认识、使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介绍“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的独特优势,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改革的目标和做法,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解决纠纷,营造改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26、落实保密责任。使用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试点法院和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平台中的信息安全,严禁将获得的有关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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