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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发[1998]11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98.06.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O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0000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O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IO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供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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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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