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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224号【发布日期】2013.08.07【实施日期】2013.08.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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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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