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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信息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4]156号【发布日期】2014.07.15【实施日期】2014.07.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信息共享、沟通交流的司法公开平台,努力实现“司法透明”,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进一步深化全省法院司法公开,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江苏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运用信息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1、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法定义务,是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关键举措,是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的重要突破口。在信息社会里,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公开需求,依法、有序地将法院及其司法活动全景展现于信息社会,实现司法公开常态化,方便公众不受时空等因素限制,自由查阅、获取和运用司法信息,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趋势。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切实增强深化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现代信息技术,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运用信息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的目标任务

2、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以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公开需求为导向,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为基础,依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广播电视、微视频等全媒体方式和诉讼服务中心等渠道,打造以移动互联网为核心的多元化公开载体,完善查询检索、在线服务和信息沟通功能,实现全流程、全方位、全透明的司法公开。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的功能,为公众提供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的司法服务,提升司法公开的实际效果。

三、建立运用信息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的“三大载体”

(一)法院网站(互联网网站)

3、将法院网站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主要载体,大力推进法院网站建设。全面实现“一院一网站”和“网站群”,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统一纳入法院网站,积极拓展法院网站的信息公开和司法便民功能,实现法院网站由“新闻媒体”到“服务平台”的角色转变。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把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科技法庭系统、案件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网络系统与法院网站对接,实现司法信息的自动生成、自动发送;优化法院网站页面设置、栏目设置、版面设计和网络链接等,增强法院网站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

4、强化法院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法院网站能看到想看的内容、找到想找的信息,为公众利用司法资源解决纠纷、监督法院工作提供便利。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站应当全面、及时、规范公开下列信息:

(1)法院概况:含法院地址、机构设置、人员状况、适合向社会公开的法官个人信息、投诉渠道、全网的搜索引擎等;

(2)诉讼指南:含诉讼常识、诉讼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范本、立案条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费用标准以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诉讼流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审判指导意见、类案审理指南、重要审判工作会议文件等信息;

(3)审判信息:含开庭公告、旁听事项、听证事项、庭审直播、案件审理进度查询、裁判文书等;

(4)执行信息:含执行案件常识、执行公告、曝光台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进度查询等;

(5)法院年度工作报告;

(6)司法统计数据;

(7)依法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各级法院应当对法院网站公开的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并提供便捷的检索工具。

5、拓展法院网站的便民服务功能,积极通过法院网站开展公告、送达、诉讼指导、诉讼收费、材料收转、证据交换、预约法官、判后答疑、卷宗查询、关联案件检索等司法服务,拓展远程立案、调解、提审、接访、庭审等司法功能,努力把法院网站打造成集司法公开与司法服务于一体的有效平台。

(二)微信平台

6、将微信平台作为法院与公众互动交流的便捷工具。在全省法院全面启动微信平台建设。

(1)开设微信公共号。微信公共号是建立微信平台的基础,各中级法院要于2014年9月底前、各基层法院要于2014年11月底前全部开设微信公众号,及时向订阅微信公共号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推送案件信息、法院新闻动态。

(2)提供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在法院网站、诉讼服务中心、宣传材料(含电视宣传资料、平面媒体宣传资料等)、立案受理材料等媒介提供微信公众号地址二维码,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手机订阅本院微信公众号。

(3)开设微信门户(微网站)。省法院统一组织软件开发,在尚未开设微信门户的法院微信公共号开设微信门户,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案件查询、法院网站、微信功能等进行整合,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7、完善微信平台的公开和服务功能。在微信门户提供“司法公开”、“诉讼服务”、“走进法院”等栏目,方便订阅微信公共号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快捷进入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相关栏目、法院网站等,并与法院公众号进行信息互动。

(1)“司法公开”栏目,可以设置审判流程查询、开庭公告、预约旁听、庭审直播网、裁判文书网、执行曝光台、执行线索举报(使用微信功能)、司法网拍、诉讼资产网等内容。

(2)“诉讼服务”栏目,可以设置案件查询、执行查询、信访查询、诉讼指南、文书格式、诉讼费用标准等内容。

(3)“走进法院”栏目,可以设置官方微博、投诉建议(民意直通车)、代表委员联络平台、建议提案、院长邮箱等内容。

(三)法院微博

8、把法院微博作为即时发布司法信息的有效载体。切实加强微博平台建设,丰富信息内容,提高更新频率,提升微博的影响力。有针对性选择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或执行过程,便于公众了解法院和审判执行工作;对于涉及本院、辖区法院的舆情,坚持客观谨慎的原则,适时给予适当应对;适度采取网络化语言、网络化表现形式,发布法院干警原创文章、摄影作品、法院文化动态等,活跃微博氛围,增强微博的吸引力、亲和力;对于公众、媒体、当事人的通过评论或私信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等,及时给予回复,增强与网民的互动。

四、健全运用信息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的“七项机制”

(一)立案信息公开机制

9、诉讼指南信息公开。通过法院网站、微信、微博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申请再审和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以及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和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提示、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等诉讼指南信息,为公众寻求相应的权利救济方式提供信息指引。

10、立案情况向当事人公开。案件立案后,及时通过向原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主动告知受理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审判长或承办人、案件信息查询密码,并告知其查询案件立案信息及审理进展情况的渠道和方法。

(二)审理信息公开机制

11、开庭(听证)信息公开。开庭(听证)三日前,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开庭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姓名、是否公开审理等内容。

上述信息,还应当通过法院网站、微信平台相应栏目或法院设置的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12、庭审过程公开。对公开审理案件,各级法院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对公众、记者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建立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发布开庭公告时,同步显示法庭旁听席位数量;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提供旁听席位电子预约服务。

开庭审理的案件“每庭必录”,确保庭审录音录像质量,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放、定期备份录音录像资料。推进当事人在法院专门场所或通过网络申请查询庭审录像工作,自2015年起,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录像,应当提供查阅场所或将庭审音像资料上载到网络供查询。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庭审笔录。

建设法院网站庭审直播平台,2014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的案件庭审全部互联网直播、点播;拓展微博图文直播、微视频直播、微信、移动APP等新媒体在庭审过程公开中的应用,探索开放庭审直播网民互动功能,将庭审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

推进远程视频提讯(开庭)系统建设,2015年3月底前实现远程提讯、远程开庭,并依法在网络上公开开庭过程,方便公众通过网络渠道旁听相关案件的庭审。

13、程序性变更事项公开。决定案件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或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发生变更,或案件经批准延长、中止、暂停计算审限、不计入审限、中断审限的,在办理程序变更事项的当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程序变更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14、司法鉴定信息公开。案件需要委托鉴定的,从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公开确定鉴定机构,并按照时间进程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告知委托移送、审查立案、选择机构、委托结案等相关流程信息。

15、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公开。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认真开展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工作,减刑、假释案件裁判前统一在江苏法院网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

加快减刑、假释远程科技法庭建设,2014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减刑、假释案件远程开庭审理,落实公开开庭的要求,方便公民通过互联网旁听庭审过程。

(三)审判公开便民机制

16、推进网上立案。2014年完成网上立案审查平台建设,当事人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审查系统提交起诉状以及主要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通知当事人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立案手续;材料需要补正的,通过网上留言、电话通知、短信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探索开展网上直接立案,对起诉材料、诉讼费缴纳等方面具备立案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直接立案。

17、开设电子法庭。探索案件全流程电子诉讼模式,依托法院网站或专用平台,力争2015年6月底前建成网上电子法庭,开发庭审安排、公告、文书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庭审、听证等应用,并根据不同用户身份设置不同功能,全程公开案件审判过程,方便法官办案,方便律师、当事人参加诉讼。

18、提供电子诉讼档案查询服务。积极推进诉讼档案同步扫描,将诉讼材料即时录入、同步转化为电子卷宗,规范并完善电子诉讼档案的传递机制和查询办法,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结案后通过网络查阅案件档案(正卷)信息提供便利。

19、提供审判流程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全面地将各项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当事人凭借案件查询密码,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平台、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触摸屏等渠道,自行查询审判流程信息。

(四)裁判文书公开机制

20、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平台。将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法院网裁判文书栏目作为全省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依法、及时、规范地将生效裁判文书传送至江苏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

各级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建立裁判文书栏目,作为发布裁判文书的自有平台,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法院网裁判文书栏目的网址链接。探索通过法院微博、微信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网址链接。

21、完善裁判文书公开查询系统。对上网裁判文书的内容科学分类,并设置操作便捷的查询检索功能,方便公众依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案件类别、案号、案由、关键词等不同条件检索和查询,确保文书及相关信息能够被有效获取。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尽可能提供链接服务。

(五)执行信息公开机制

22、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以执行实施权运行过程公开为核心,加强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指挥系统和执行威慑系统等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确保2015年年底前建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23、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将执行实施权的运行过程作为执行公开的核心内容,及时录入执行日志,做好执行卷宗同步扫描,通过执行信息短信、电子邮件发送平台,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展情况,提供执行案件当事人投诉与答复、与执行法官留言沟通等渠道,强化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互动。

24、执行过程公开。2015年年底前,开展对重大执行案件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并以数据方式集中存放、定期备份,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执行措施的,必须及时将实施情况告知当事人。

25、司法拍卖(变卖)信息公开。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拍卖(变卖)的,一律通过互联网公开进行,并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财产的客观情况以及拍卖过程和结果。

26、执行结果公开。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应当存档备查,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情况必须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结案后,应当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27、执行信息社会公开。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各类社会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对接;公布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执行标的等信息,公开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等人员名单,强化执行的威慑力。

(六)司法决策信息公开机制

28、司法改革举措公开。对于拟实施的司法改革举措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司法改革举措,主动向社会公开改革的目标任务、工作安排等信息,畅通收集、吸纳和反馈群众意见建议的渠道。对已经实施的司法改革举措,为公众在法院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上进行评价创造条件,接受公众的检验。

29、重要司法文件公开。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介等渠道公开各类重要的司法文件,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审理指导性意见、类案审理指南等。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栏目,并对登载的司法文件合理分类,建立检索平台,方便公众查阅。

30、重要会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召开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或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会议,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形式将领导讲话、会议文件等信息通过法院网站、微信、微博等载体向社会发布。

(七)内外部监督信息公开机制

31、接受监督渠道公开。开通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在法院网站、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以及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举报投诉栏目、邮箱、信箱,收集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人员、法院工作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进行核查、回复。

32、外部监督信息公开。建立接受外部监督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政协委员会报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有关信息。

33、内部监督信息公开。通过法院网站等载体,公开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典型事例,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廉洁的决心和举措,接受社会对法院内部执法执纪情况的监督。

五、完善司法公开工作的制度机制

34、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确保运用信息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依法、稳妥、有序进行:

(1)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将运用信息技术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加强司法公开专门管理机构与审判、执行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抓好深化司法公开各项任务的落实。

(2)完善督促指导机制,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公开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支持和帮助下级法院探索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途径,不断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探索建立司法公开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评价司法公开工作。

(3)完善技术保障机制,优化办案办公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衔接,实现信息一次录入、自动生成、多重用途,减轻一线法官工作负担;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制度+技术”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消除新技术运用可能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

(4)完善教育培训和新闻宣传机制,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运用,健全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法院开放日等制度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努力优化司法公开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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