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4]109号【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弘扬司法民主,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根据《全省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省法院经研究决定,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和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为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人民陪审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秦淮区法院等19个中、基层法院为改革试点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切实解决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工作“重形式、轻实质”问题,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作用的迫切需要。各试点法院和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任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这项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实践,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水平。

二、准确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试点,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参审机制和管理机制,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侧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努力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

1.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改进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采取自主报名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放宽人民陪审员学历限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结构比例,提高普通群众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

2.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科学区分法定陪审案件与依申请陪审案件范围,规范法定陪审案件的审核与确认程序,健全依申请陪审案件的相关程序规范,保障当事人申请陪审权利。落实随机抽取原则,丰富随机抽取形式,在坚持随机抽取的基础上,兼顾行业背景、居住区域及陪审案件类型等特点。探索多元化的合议庭组成方式,根据案件性质、种类和社会关注度,试行由多个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增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法官指引义务,法官在审判中应向人民陪审员履行法律引导和告知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相关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阅卷权;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独立发问和参与调查的权利;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侧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价值判断的独特作用。

4.建立和完善专家陪审机制。发挥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作用,在审理知识产权、医疗事故、海事海商、未成年人保护等案件中,注重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与普通陪审案件不同的随机抽取机制,适当突破专家型陪审员的地域限制,防止因利益关联影响审判公正。

5.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善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参与信访接待,做好判后息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相关工作机制,放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效能。

6.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保障机制。建立人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席工作机制,处理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任审查,参审工作考察、评价和表彰,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事由审查,以及退出与免职审查等工作;细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协作措施,以及约束性或处罚性规定。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关联审判管理系统,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管理系统,将人民陪审员人员管理与参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改革人民陪审员培训方式,扩大培训对象,丰富培训内容。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标准。

三、认真抓好改革试点的组织推动

1.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司法改革总体规划,周密部署,协同推进。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院长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落实改革试点任务。

2.制订工作方案。各试点法院要按照本通知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础、特点及改革思路,有所侧重地确定试点内容,切忌泛泛而谈,全面开花。请各试点法院将工作方案于2014年7月15日前报省法院政治部。

3.落实序时进度。根据各试点法院报送工作方案,省法院于2014年7月底前确定各试点法院改革试点方案;2014年年底前进行改革试点中期评估,2015年年底前对改革试点进行全面总结。

4.及时总结经验。各试点法院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突破口,加强经验积累。省法院将会同试点法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按照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方式,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配套规范体系。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改革氛围。

请各试点法院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改革试点各项任务的落实。非试点法院也要参照试点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政治部人民陪审员工作办公室。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