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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5]101号【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推进,现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是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重要批示和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地做好登记立案工作,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2.强化组织领导。省法院建立立案登记制改革领导小组,由许前飞院长担任组长,周继业副院长、谢国伟专委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院立案一庭,具体负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事宜。全省各级法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各地的改革工作。

3.配强立案登记力量。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立案人员必须在法定立案登记期间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条件作出判断,因此,必须配备政治敏锐性强、审判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从事立案登记工作。要认真做好立案庭人员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事务人员职能明确、分工负责、比例适当的立案审判队伍。

二、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的精神实质

4.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一律登记立案。任何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依法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5.坚决废止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全省各级法院要对以往成文或不成文的限制立案的“土政策”开展一次清理工作,不得以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年底结案等事由,擅自提高立案门槛。

6.规范先行立案。当事人起诉、自诉或申请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立案庭对是否立案把握不准且在法定登记期间内无法解决的,应当先行立案。审判业务庭经审理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三、不断完善立案登记工作配套机制

7.大力推进网上立案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立案系统进行立案,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专用通道进行网上立案。人民法院要及时对当事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进行处理,符合立案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应当配置自助立案系统,并配备专人指导当事人通过该系统申请立案。

8.积极开展巡回立案、预约立案工作。当事人因身体、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定期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展巡回立案工作。当事人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在工作时间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预约立案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专人接待并依法登记立案。

9.认真做好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人民法庭应当安排专人办理登记立案工作,不得以工作忙、人手不够为由将当事人的立案申请拒之门外,或以限制立案时间、立案数量等方法变相拒绝立案。应当由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得以案件由人民法庭审理而拒绝立案。

10.不断深化立案公开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将立案登记标准、流程以及当场登记立案、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的相关要求,通过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宣传册等方式予以公开,并同时在法院政务网、诉讼服务网上予以公示。

11.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但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不得以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为由变相拒绝立案。

12.认真做好先行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认为案件有调解可能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法定登记立案期间内开展先行调解工作。法定登记立案期间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

13.畅通繁简分流渠道。要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提高审判效率上的作用,对于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督促程序;对于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通知》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14.切实防范处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应当张贴和放置禁止虚假诉讼的公告和宣传册。对于明显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法律后果,并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苏检会[2013]6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4号)处理。

四、认真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起始阶段的应对工作

15.加强分析研判。全省各级法院要开展一次摸底调研,准确预判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案件数量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可能大幅增长的因征地拆迁、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电信费纠纷等多发高发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不因案件数量的增长影响正常的立案和审判工作秩序。

16.加强沟通协调。要做好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根据案件数量的变化,调配审判和执行力量,既要保证案件立得进来,也要确保案件审得出去。

17.做好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的检查督导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5月4日全省各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深入立案第一线靠前指挥,直接参与立案接待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登记立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法院和各市中院要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对登记立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18.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建立登记立案工作情况报告制度,5月4日至8日,全省各级法院要以中院为单位,每天将登记立案工作情况(包括登记立案数量、工作举措、典型案例、疑难问题等)报告省法院。5月8日以后,每周报告一次,重大突发性事件要随时报告。省法院将适时对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19.妥善处理投诉情况。对当事人关于立案登记工作的举报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督促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工作错误,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省法院每季度对接到的立案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立案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省法院报告。

20.加强审级监督。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法不登记立案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直接立案,立案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1.严禁非法干预立案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立案登记工作,不得要求立案庭有案不立、拖延立案、控制立案或“年底不立案”。对领导干部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过问立案工作的,要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2.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审判监督员视察登记立案工作。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通过邀请媒体到诉讼服务大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律咨询、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立案登记制的准确内涵,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行使诉权,同时,正确引导舆论,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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